(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男子王嘉榮涉嫌因毒品糾紛,對鍾男施打海洛因致死並棄屍核二廠,高院判處無期徒刑;王男否認犯罪並提起上訴,高院今天提訊在押王男,檢察官主張延長羈押,王男則說沒意見。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核二廠蓄水池棄屍案,4月14日認定王嘉榮不滿鍾姓男子侵吞毒品及金錢,對鍾男施打海洛因致死再棄屍,依非法使人施用一級毒品等罪判處無期徒刑。

王嘉榮不服二審判決,主張沒犯罪,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因羈押期限將到期,由高院代最高法院於今天召開訊問庭。

王嘉榮當庭表示,對於繼續羈押沒有意見,現在羈押在看守所,身體健康良好;辯護人表示,其實王男是希望交保。檢察官則主張應延長羈押。法官庭末諭知,由合議庭評議後裁定。

全案緣於,王嘉榮不滿鍾男侵吞毒品與金錢,雙方談判未果,王男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與其他3名男子開車將鍾男載往桃園市某產業道路。王嘉榮見鍾男因先前吸食海洛因香菸致精神迷茫,朝鍾男注射3針海洛因,鍾男隨即因海洛因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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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榮見狀指示另名友人開車會合,將鍾男遺體移往友人車子,友人車子於113年4月17日凌晨駛入核二廠進水口蓄水池,由友人等人將鍾男遺體丟入核二廠蓄水池內。

一審基隆地院認定王嘉榮行為構成二罪,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遺棄屍體罪判刑1年2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高院認定,王嘉榮自稱與鍾男交情深厚,卻因懷疑對方侵吞毒品及金錢而萌生殺意,無視鍾男求情,連續施打3針海洛因致死,事後再指示友人棄屍核二廠蓄水池,視人命如草芥。

合議庭認為,王男為規避查緝,唆使友人頂罪,歷經1年多偵審始終否認犯行,將責任推給已死亡友人,未向死者家屬道歉、賠償或和解,但審酌仍有教化可能,依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依遺棄屍體罪判刑1年2月。(編輯:蕭博文)11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