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國民黨籍前台中市議員冉齡軒被控詐領助理費逾148萬元,並以公款做法會為家人消災、打掃私人佛堂等,一二審均依貪污罪判刑4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根據歷審判決,冉齡軒自民國107年12月至111年12月間為台中市議會第3屆議員。她透過丈夫邱裕明經營的禮儀社取得李姓員工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將未實際聘用的李姓員工、已離職未辦理停聘的林姓助理列為公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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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冉女僅以每月新台幣1萬元至4萬5000元不等薪資,聘用多人擔任公費助理,卻填載不實的「台中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表示她以每月2萬5000元至7萬元不等的薪資聘用,向議會申請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共計詐得公費助理補助等費用148萬9971元。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冉齡軒4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扣案犯罪所得沒收。邱裕明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累犯,處2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
檢察官及冉、邱均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原判決關於2人罪刑部分,仍判冉女4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邱男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15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蕭博文)11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