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日審查考試院函送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質詢銓敘部施能傑時表示,草案新增「未達良好」考績制度,若公務員改善期滿仍未改善,或三年內第二次考列「未達良好」,將可能遭免職,但相關認定標準如「態度惡劣」、「工作推諉」、「工作品質不佳」、「影響團隊合作」等概念過於抽象,擔心未來恐讓公務員「人人自危」。

翁曉玲指出,草案明定公務員若考績列為「未達良好」,原則上將有半年的改善期;若期滿仍未達期待,或三年內第二次被考列「未達良好」,就可能直接免職,法律效果相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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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她質疑,草案第八條第一項所列認定事由,包括「辦理業務態度惡劣」、「工作推諉、怠慢」、「工作品質不佳」及「影響工作團隊合作」等,都屬於法律上的不確定概念,未來執行時恐怕容易引發爭議。

翁曉玲表示,她擔心未來主管若以這些抽象理由考列部屬「未達良好」,公務員勢必會質疑「什麼叫做不合作」、「什麼叫做工作怠慢或態度惡劣」,恐衍生更多爭議。

對此,銓敘部長施能傑表示,目前考績制度本來就有類似用語,此次修法主要是強化程序保障,而非僅由主管片面決定。他也說明,若要考列「未達良好」,首先必須具備具體事實紀錄,其次須先與當事人面談、提出警示,讓當事人了解原因並有改善機會,若到年終仍未改善,才會進入考列程序,最後還須經考績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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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能傑坦言,制度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沒有爭議,但此次修法已盡可能透過程序設計降低爭議。

翁曉玲則表示,她理解制度設計的用意,但仍擔心未來公務機關會變得像目前部分學校環境一樣,人人都要蒐證、自保,主管一句「不合作」、「態度惡劣」,公務員就得隨時留下紀錄自清,「公務環境會不會變成諜對諜」。

此外,翁曉玲也質疑,草案第十七條新增「一次記兩大過免職」規定,部分免職事由與《公務員懲戒法》規範高度重疊,原本應由懲戒法院審理的案件,未來卻可能由行政機關直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處理,形同以行政懲處取代司法懲戒。

施能傑回應,社會期待行政機關對違法或不當行為能及時處理,因此此次修法是強化行政懲處機制,但行政程序仍須踐行相關保障程序,若當事人不服,也仍可循既有救濟管道主張權益。

翁曉玲則表示,大法官113年憲判字第9號、第10號判決已指出,行政機關行使免職權,應限於維持行政紀律所不可或缺的最小限度行政手段,因此她提醒銓敘部,草案第十七條與《公務員懲戒法》可能存在競合問題。

最後,翁曉玲要求銓敘部於兩週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草案第十七條與《公務員懲戒法》事由重疊情形,以及未來相關案件的處理方式。施能傑則回應「沒問題」,表示將依委員要求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