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0日電)余姓、周姓2男大生被控製造爆裂物引爆嘉義廢棄校園案,嘉檢起訴、移審,嘉院裁定2人羈押;余男聲請撤銷羈押,嘉院認其曾恐嚇周男繼續參與犯案,具勾串可能性,駁回聲請。

嘉義地檢署指揮警方偵辦廢棄校園爆炸案,周姓、余姓2名男大生循網路資訊私自調配、製造爆裂物,從去年12月起至今年4月先後引爆6次,檢方偵結起訴,全案於5月28日移審嘉義地方法院,嘉院開庭後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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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男因不服遭羈押禁見處分,提出聲明異議,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撤銷原處分;據嘉院刑事裁定,余男與周男共同製造具殺傷力爆裂物,分別由余男購買雷管、鋁粉及黑色火藥與引信,周男則購買硝酸銨及柴油等物品。

嘉院表示,2人自去年12月5日至今年4月2日,分別在高雄某大學余男的宿舍內或是在嘉義縣周男租屋處,共同或由余男獨力製造具殺傷力爆裂物,且於這段期間,分別在嘉義縣中埔鄉山區空地等處所,由余男獨自或與周男共同引爆。

嘉院說明,余男與周男先前為高中同學,且是認識多年朋友關係,依周男偵查供述余男曾有以帶有情緒勒索或恐嚇文字要求其繼續參與犯罪,顯見余男有一定能力可影響周男,因此,2人有相互勾串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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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表示,余男並非製造單一爆裂物,而是橫跨數月反覆製造多顆爆裂物,確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在偵查自承「我覺得這樣很刺激,爆裂物爆掉時,我會有成就感」等語。

嘉院指出,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為余男所為對公眾已造成較大危害,且無從以羈押以外方式防免余男勾串共犯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因此,駁回其聲請撤銷羈押的處分。(編輯:陳仁華)11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