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的藍白兩黨都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其中,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縮短羈押期,卻連同黨、檢察官出身的立委吳宗憲都提出質疑。翁曉玲今(12日)則解釋,現行《刑訴法》的羈押期限,已將近百年未實質檢討,且羈押在實務上已演變為「押人取供」、「羈押刑罰化」,存在著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問題。

吳宗憲昨透過臉書表示,修法若單從被告人權出發,最後受影響的會是打詐、掃毒第一線與更多被害人。據去年法務部統計,法院准予羈押的案件前五名是詐欺、毒品、竊盜、殺人、家暴,比例高達83%;而今年最新數據,單是「打詐」與「掃毒」兩大類,攀升至79%,將近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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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示警,這群詐團、毒販,甚至兒少性剝削的集團結構,就是具有「再犯性、被害人眾多」的嚴重危害性犯罪。本質上,高度涉及共犯勾串、跨境金流與通聯追查,更有大量的數位證據,需要耗時鑑識。人權維護與犯罪偵查不該是對立的兩端。除了給偵查機關應有的法律武器外,更應聚焦「程序管考的實質監督」。

翁曉玲今則解釋,為什麼現行羈押制度需要檢討?現行刑事訴訟法的羈押期限自民國17年制定以來,將近百年未實質檢討,一直維持非常寬鬆的羈押期間,偵查階段最長可達4個月,審判階段,可達6個月,相較於日韓等國的羈押期間,一次只有10日來說,我國羈押期間超長。

翁曉玲表示,羈押原本是作為防止逃亡、湮滅證據、防止串供的最後手段,但在偵查實務上卻逐漸演變成「先押再說」、「以押代查」的常態,甚至演變為「押人取供」、「羈押刑罰化」。現行《刑事訴訟法》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當成羈押的理由,卻沒有明定判斷標準;司法實務上,往往只要看到「還有共犯沒到案」、「證據還在查」或「被告沒認罪」,就認定被告有串供的危險,這存在著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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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也提到,他不是第一個提出縮短過長的羈押期的立委,曾任立委的賴清德、柯建銘、潘孟安、管碧玲等人都曾二度提案將偵查中羈押期限由2個月縮短為10天,當時他們同樣認為台灣現行制度有侵犯人權之虞。而她的提案有考慮到第一線的偵查實務需求,提出了更為緩和、務實的修法版本。偵查中羈押, 由2個月縮短為1個月;審判中羈押 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延長羈押最多7個月;並保留重罪和勾串羈押。

翁曉玲認為,她反對廢除死刑,對於重大危害社會的犯罪,絕不寬貸。然而,刑事訴追在發現真實之外,也必須兼顧「人權保障」與「無罪推定原則」。她從督促檢審積極偵審的角度出發,提出縮短羈押期、明確勾串行為等修正,是為了填補現行法制的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