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1)日初審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等37案,明定性侵害犯罪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年滿20歲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盼保障被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全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後續將送院會審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由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法務部次長黃謀信等人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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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司法院提案指出,性侵害犯罪具有高度隱密性,若被害人在案發時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心理創傷、對法律權利認知不足,或與加害人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而未能及時向外求助或尋求法律救濟,導致日後即使有意透過司法途徑追究責任,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法實現正義。
為此,行政院及司法院提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年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列入追訴權時效計算。朝野立委所提版本雖在立法技術及文字表述上略有差異,包括以「被害人成年前」或「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等方式規範,但立法目的皆在於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權益,避免因時效限制而喪失追訴機會。
審查過程中,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希望採納行政院及司法院所提「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時效」版本,認為規範較為明確易懂,也有相關立法例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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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朝野立委均支持強化對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保障,委員會最終同意依照行政院及司法院提案通過條文,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全案無須交由朝野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