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威權時期「安全室」、「人二系統」監控網絡,監委范巽綠今(4)日揭露,在44年國民黨保防會報裡,在全國設立4296組保防組織,保防人員高達2萬多名。另外,「人二系統」透過「先查後用」,對公務員進用、升遷、調職進行限制與審查,並將清查結果區分為「忠實」、「本分」、「消極」、「動搖」及「匪嫌」等5個等級,其中「動搖分子」係指「革命信仰喪失」,以此抽象標準作為人員任免遷調之參考依據。

范巽綠今日舉行記者會公布關於威權時期「安全室」及「人二系統」保防及監控機制對社會之影響及憲政體制之侵害記者會。本案是源自於彰化縣田尾國小教師潘松帶子女為父親陳情當年受到情治單位迫害後,范巽綠去年開始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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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揭露,當年黨國不分,在國民黨內的「44年2月〈中央保防會報第11次會議紀錄〉」記載,43 年底各保防體系組織建立情形統計,在7個全國保防體系裡,全國保防體系共建立4,396組保防組織,就有高達2萬2千多名保防人員。

報告引用促轉會調查指出,以76年的台北市政府為例,當年共布建了2,535名防諜員,平均每19個員工中就布建了1人負責監控同事,他們皆建立有「登記卡」並使用化名,蒐集了高達十數萬件的忠誠調查與防諜資料。

「人二系統」亦深入校園與司法體系。教育行政體系與情治單位透過「春風會報」及「學校安定協調執行小組」,建立校園安定組織體系及高密度線民網絡,針對大學師生進行政治布建與情報蒐集。69年間全國大專院校布建人數達3,005人,布建人數占全校師生比例達千分之8;73年間接受春風會報指揮之校園工作同志達4,7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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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監控系統建立過程,監委指出,國民政府來台後,軍中保防工作由國防部總政治部政工系統負責;38年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成立而啟動各社會體系保防,除在該部及所屬單位進行之外,也涵蓋臺灣省各機關學校、工礦及社會團體機構。39年臺灣警備總部首見「人事清查辦法」業務;40年10月行政院正式建立各機關的保防與清查制度;42年1月依總統令將保防工作移交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並於3月成立「中央保防會報」,同時擴大將學校與公營事業等機構全面納入保防體系;最終在44年,該會報的秘書業務改由調查局接管,相關業務隨之調整。

政府於46年頒布「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及「機關保防工作實施細則」,由調查局直接辦理機關保防工作,各機關設置「安全室」,並秘密布建工作員,引發《自由中國》於47年1月1日(第18卷第1期)刊登〈異哉所謂安全室主任〉讀者投書:「本學期南自高雄北至基隆,所有的中等學校,都添上了『安全室主任』這麽一個職位。……儼然成為國民黨駐校的『派出所』」、「……他們可以調查一切人,他們可以控制一切人。學校的教職員們,皆敢怒而不敢言」。

當時安全室正、副主任多由調查局專任人員派任,或由具情治經驗幹部轉任,基層人員則由機關內部人員兼任,原則上每20至30人即布建1人。錄取人員並須赴調查局幹部訓練所「展抱山莊」接受3至6個月專業訓練。

52年7月,蔣中正下令將調查局辦理之保防業務移由國家安全局接管,並直接辦理機關保防的工作,國家安全局特別針對學校內的保防工作明確分工,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6組與各大專院校已設立的知識青年黨部負責;54年7月復將保防業務移回調查局辦理。

59年4月,行政院頒布「機關保防機構暨保防工作人員管理要點」。保防工作人員的任免遷調納入人事行政局統一辦理;惟各機關之機關保防業務仍受調查局指揮。

61年間,時任行政院副院長蔣經國認為安全單位形象不佳,下令將安全處、室整併至人事單位,成立人事室第二辦公室(即俗稱「人二室」),並於各級學校增設「安全維護秘書」。

76年7月15日解嚴後,77年8月時任宜蘭縣長陳定南率先宣示凍結「人二室」並裁撤安全維護秘書,高雄縣縣長余陳月瑛亦予呼應,直到80年5月1日終止動員戡亂後,行政院始函文正式廢止「人二室」。

監委指出,「人二室」名義上編制於各行政機關人事部門,實際上卻受調查局指揮,形成獨立運作之指揮體系。正副主管之任免須經調查局同意,職員之派用、解任及免職亦須送調查局備查,保防工作人員直接向調查局匯報,不受機關首長實質指揮,甚至負責監控機關首長。此種機關內部另行存在之監控體系,導致行政體系內部指揮扞格與信任瓦解,破壞行政一體與層級指揮制度。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為執行「臺灣地區保密防諜實施綱要」,設置「中央保防會報」作為全國保防業務的「最高指導決策」機構。依44年2月之中央保防會報統計,全國保防體系共建立4,396組保防組織、22,244名保防工作人員,遍及中央機關、地方政府、交通事業、生產事業、文教機構、社團、鄉鎮村里等領域。此種「以黨領政」之保防體系,已嚴重違反行政中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相關權益。

「人二系統」透過「先查後用」,對公務員進用、升遷、調職進行限制與審查,並將清查結果區分為「忠實」、「本分」、「消極」、「動搖」及「匪嫌」等5個等級,其中「動搖分子」係指「革命信仰喪失」,以此抽象標準作為人員任免遷調之參考依據。

又藉防諜員制度,蒐集員工思想、言論、經濟狀況、個人秘密及交往情形等資料,將「不妥言論」層報調查局,再由機關首長進行「思想導正」。當事人完全無法查閱、更正相關紀錄,相關負面資料甚至伴隨一生。

監察委員認為,此種制度不僅侵犯隱私與思想自由,更造成「隔牆有耳、人人心中有個小警總」之恐懼記憶及噤聲社會,破壞公民社會賴以維繫之互信基礎。

另外,64年至71年之「海鵬專案」,對海外學人進行安全查核,作為能否聘任與入境的依據;65年至71年之「光華專案」,則負責定期清查各機關已聘用的歸國學人,並由情治機關確認當事人是否涉嫌。71年合併為「海光專案」,每週召開一次會報,由調查局副局長主持,總政治作戰部、調查局、警備總部、警政署、教育部、青輔會及國民黨海工會等機關與會,協力有關機關學校執行安全工作,後於76年至84年期間,基於保密需求更名為「維民專案」,主要查核對象聚焦於中共滲透、暴力臺獨及特定外籍人士。

在實際運作中,無論是機關自行聘任或經青輔會推介的求職案,皆須由各機關團體的人二室彙送保防體系,函請情治機關清查當事人資料。查核資料經彙整研判後會提請會報討論,並做出「同意推介、聘用」、「暫緩處理」、「協調不予推介、聘用」,或「協調境管單位管制入境」之決議。維民專案存續的8年多期間,總計查核超過6.6萬人次,其中有162案因「涉嫌情節重大」遭協調不予介聘,且無論最終是否應聘,當事人皆會被列入專案長期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