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頻傳,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郭昱晴提案修改「戶籍法第六十一條」,汽機車駕駛人違反禁止酒駕規定,需至戶政事務所強制換發有註記之身分證,並規定不得販賣或交付含酒精之物。而關於身分證註記酒駕,高雄市長陳其邁則也曾提出,並建議中央修法。

毒駕、酒駕肇事引發關注。2018年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曾有人提議「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於證件(身分證, 健保卡, 行車執照, 車牌, 門牌)做顯著標記」,不過,只獲得50人連署,離門檻5000人差距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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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高雄市長陳其邁2021年曾邀集高雄地方檢察署、橋頭地方檢察署,與市府警察局、法制局、交通局等相關局處共同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達嚇阻酒駕效果。包括酒駕者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將命其至殯儀館易服社會勞動或提供義務勞務。市府也建議中央修法,酒駕者的同車乘客須連帶負刑事責任、公布酒駕者姓名並在身分證註記酒駕。

民進黨立委郭昱晴則提案修法,並獲得許智傑等16位立委連署,於今(29)日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

修法增定,「因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相關規定之酒駕累犯者,應至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並強制註記屬該類別之人口及不得販賣、交付其含酒精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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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郭昱晴也提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定對於酒駕累犯者有懷疑時,酒販賣業者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如確為累犯,不予販售其酒類產品;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亦不予販售。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不僅規範酒駕,也禁止毒駕。如果都要身分證註記,為何只單獨標記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