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灣最大網路交易平台之一蝦皮公司,是否違反中資持股規定,監委賴振昌等人經1年多調查後發現,經濟部等單位在審議時,卻曾將股權結構及民團要求的最終受益人列入考量,認定中資騰訊集團對蝦皮母公司冬海集團之約為18%,未達法規所定30%門檻,且未具控制能力。
蝦皮公司是否為中資屢遭指控。該母公司冬海集團,總部位於新加坡,創辦人李小冬雖為新加坡籍,但出生中國。大股東包括中國科技巨頭「騰訊」。經濟民主連和創辦人律師賴中強多次召開記者會指控,蝦皮中資背景,經濟部投審司沒有嚴審。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也聲援,認為應以「最終受益人」審查公司股東結構為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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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賴振昌、賴鼎銘提出「跨境投資蝦皮平台案」調查報告,並於近日將報告上網。調查除函詢經濟部、金管會及數發部,也諮詢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所王伯頎副教授、國防安全研究院戰略資源所楊長蓉助理研究員及賴中強律師;詢問經濟部江文若政務次長、金管會陳彥良副主任委員、數發部侯宜秀政務次長、國家安全局陳松吉副局長等人。
對於經民連多次指責投審司審議,調查報告認同,投審司對於外資與陸資認定是以股權比例與形式控制為核心,雖依相關法令審查,並經跨機關確認是否未具陸資控制情形,但對於跨國企業常見之多層控股架構、董事會影響力、策略決策權、資金依賴程度等「實質控制力」之判斷,缺乏具體操作準則,現行審查機制恐難以充分掌握。
報告認為,經濟部應持續參酌國際反避稅及反洗錢制度(如最終受益人揭露機制)之作法,建立穿透式審查機制及明確判斷指標,確保投資案符合法規及國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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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報告也揭露最後政府核准蝦皮投資案,包括經濟部於113年5月30日受理蝦皮投資案後審查過程中,於7月18日及9月13日分別函詢陸委會(2次)、國安局、金管會、數發部、該部商發署(2次)及外交部、內政部移民署(2次)等相關機關意見。各機關陸續回復後,投審司視審查申請資料及各機關提出需釐清事項,3度函請申請人補正相關資料,最後於同年11月15日召開跨機關工作小組會議,就蝦皮投資案關鍵爭點進行討論與整合判斷。
會議中針對投資人股權結構、最終受益人背景及控制關係等事項進行綜合審認,並就下列重點加以釐清:
1、就李小冬之國籍及身分疑義,透過相關機關資料查證及資訊比對,確認其身分狀態,並評估其對陸資認定之影響;
2、就騰訊集團對冬海集團之持股情形,確認其持股比例約為18%,未達法規所定30%門檻,且未具控制能力,據以納入陸資認定之整體判斷;
3、就多層控股架構及資金來源,要求投資人補充說明相關股權關係及資金流向,以利進行實質審查。
經濟部投審司於綜整各機關函復意見及工作小組會議結論後,認定蝦皮投資案尚無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並於113年12月12日核准蝦皮投資案投資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國安局在審查報告提出:國安局審查意見如下:
1.尚無資料證明陸資申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出資額逾30%。
2.尚無資料顯示本案有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禁止其來臺投資情事。
3.申請人上層母公司為新加坡商Sea Limited,該公司主要股東為英屬開曼群島商Tencent Holdings Limited、陸裔新加坡籍人士Forrest Li、Gang Ye。
4.建議若核准本案,宜附帶要求該集團應妥善保護臺灣客戶資料,不得傳輸至境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