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愛爾麗連鎖醫美集團疑似針孔偷拍事件引發公憤,長庚紀念醫院基隆院區血液腫瘤科主治醫師、立法委員王正旭指出,現行醫療隱私規範模糊,導致病患知情權嚴重不足。王正旭強調,衛福部應強力訂定「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辦法」,同時釐清診所實質投資人與負責醫師的法律責任界定,衛福部長已承諾將朝此方向研議。

針對愛爾麗疑似針孔偷拍的事件,讓國人感到不寒而慄,也讓社會重新審視現有醫療隱私規範的闕漏。王正旭說明,衛福部 2015 年訂定的「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規定:「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然而根據過去衛福部的函文表示,該規定所稱之徵得同意,並未限制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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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旭認為,這對醫療實務現場造成了模糊空間,病患根本不清楚到底在何時或何地已經被徵得同意,是只有口頭告知,還是會有同意書可供簽名?這對於病患的知情權與隱私權來說,都是保障不足的。

對此,王正旭向石崇良質詢兩個問題:

第一,如果醫療機構在未經同意、又不具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診間或病房擅自錄影或錄音,當事人是否有權利要求機構在當下立即刪除相關影音資料?若機構不願配合,當事人該如何主張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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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現行隱私維護規範實在過於粗略,缺乏相關作業細節,他主張衛福部應訂定更為完整、周全的「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醫療院所在哪些區域進行錄音錄影時必須取得書面同意、哪些情境可使用口頭告知或張貼告示來處理,以及資料誰能看、存多久。讓醫療院所對於什麼是「合理必要的錄製情境」有所瞭解和依循。

石崇良明確承諾,將朝向訂定專門之「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辦法」方向研議,以完備規範,並強調目前首要任務在於研究並尋找合適之法源。此外,針對民眾最關心的隱私保障議題,部長亦指出,若發生偷拍爭議,當事人可依《個資法》規定,要求刪除相關個人資料。

另一方面,針對診所負責人與投資人之責任界定,王正旭表示,依據《醫療法》第 18 條,「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然而現況許多大型醫療集團,轄下各診所另有負責醫師,實質投資人可能甚至不具醫師身分。王正旭指出,以近期部分診所安裝針孔攝影機的非法事件為例,投資人與醫療機構負責人各自法律責任該如何界定?

王正旭說明,負責醫師根據事前知情與否以及參與程度等,相關調查及後續法律過程相信會有較明確的釐清,且法律責任相對明確。然而有關大型診所集團這類的醫療機構,實質投資人在相關法律責任的承擔層面,現況法規範是否足夠完備,請衛福部應試著進一步釐清。

石崇良對此回應,如何問責到背後實質管理者並對其行為產生拘束力,確實應進行相關研究,包含是否以法人化之形式納管等。王正旭強調,雖診所負責人須承擔法律責任,但如何更具系統性的強化主管機關對於醫療機構明確且有效的管理,請衛福部務必正視相關現況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