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2日電)北院審理北市精舍命案,今天依傷害致死罪判知名作家王薀(本名王江鎮)12年徒刑;合議庭認定,王薀等人的行為與蔡女死亡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均應對蔡女死亡的加重結果負責。

此外,信徒幹子昀、梁碧茵、游秀鈴、姜芃妤、吳慧珠依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各判刑10年;李淵源依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9年;呂莉芳依幫助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5年;黃文琪、李宸宇依幫助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各判刑4年;吳傍丹依幫助犯傷害罪判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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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王江鎮於30年前開設佛學講座、課程,並成立宗教團體。信徒均將王男視為精神導師,尊稱為「仁波切」、「上師」或「傳承」,高度遵從其指示。信徒若被認定處理法務有失誤,或道德品行、個性有缺失時,即會發起「研討」,遭多人包圍、指責、辱罵,甚有肢體接觸強制動作行為等。

根據判決,王江鎮因認蔡姓被害人處理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有疏漏,又接獲其他信徒指蔡女脾氣、情緒、態度不佳、執行法務未盡責等,即開啟「研討」事宜。蔡女表達懺悔之意、背誦文章,向住持吳慧珠下跪磕頭後剃髮出家,王江鎮仍認不足,定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晚間在水月草堂研討蔡女。

判決指出,信徒姜芃妤、梁碧茵、幹子昀、游秀鈴、吳慧珠先後接獲通知到場參與,過程中站立在蔡女四周,王江鎮指示蔡女向諸佛下跪道歉,並由姜女等人在旁以拉、扶、壓、踢方式,多次強制蔡女下跪磕頭,蔡女全身多處撞擊地板,體力不支倒臥在地。吳慧珠竟拉住蔡女後衣領拖拉,並故意放手讓蔡女撞擊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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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其餘先後到場的呂莉芳、李宸宇、黃文琪、吳傍丹、李威(原名李翊瑋)、簡瑀家、李淵源等人,或在旁觀看、出聲附和、或至大門口處看守。

判決指出,蔡女遭撞擊毆打後身體不適,無法自行站立,倒臥在地,王江鎮等人均逕自離開現場。而後,李淵源將蔡女拖出水月草堂並甩摔在馬路上,再拉單手拖到木棧板上,過程中吳慧珠徒手毆打蔡女頭臉,姜芃妤用雨傘刺戳蔡女身體、踢其腳部,呂莉芳、吳傍丹在場圍觀,或給予李等人傷害、強制犯行助力。

根據判決,李淵源等人將蔡女以膠帶固定在推車上推回精舍,於翌日3時許即發現蔡女意識不清,未協助送醫或叫救護車,竟先告知王江鎮,通知具醫師資格的信徒到場協助無效,旋即成立群組討論如何對檢警編造蔡女可能自身健康不佳等死亡原因,拖延至10時許才叫救護車,但因蔡女無生命跡象而未運送。

判決指出,蔡女於研討過程中遭拉、扶、壓、踢、頂、拖拉、毆打等受有全身多處瘀傷引起橫紋肌溶解,併有輕度神經軸索損傷而死亡。

合議庭審酌被告等人均否認犯行,但根據被告等人陳述、證人證述、路段監視器影像、法醫師鑑定、扣案行動電話對話紀錄等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犯行。

判決指出,王江鎮、幹子昀、梁碧茵、游秀鈴、姜芃妤、吳慧珠、李淵源等人均受高等教育,具高智識之人,均能預見蔡女遭密集撞擊、毆打後,將因傷重不治死亡,但疏未預見任意離開,或未協助被害人送醫,其行為與蔡女死亡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均應對蔡女死亡的加重結果負責。

此外,檢方起訴指控,包括王江鎮等人對蔡女剃髮、令蔡女每天做400至500次大禮拜、要求強制跳躍摸燈等行為,認構成刑法強制罪,因罪嫌不足,不另為無罪諭知。

量刑部分,合議庭審酌王江鎮被所有信徒尊為神佛般,卻糾眾以強制、傷害方式進行研討,過程中負責指示、下令,而後逕自離開,致生蔡女死亡嚴重結果。且犯後串、滅證,直到法院審理才坦承相關行為,並與蔡女家屬達成和解,已履行損害賠償金額,但未依和解協議提出當日發生事實經過自白書等,判刑12年。

至於李威到案後,均就當日所見情形盡力誠實陳述,並與簡瑀家均和蔡女家屬達成和解,並依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告訴人、參與人到庭均稱同意諒解李威夫婦,同意從輕量刑及為緩刑之諭知,分別判刑1年10月、1年8月,均緩刑5年。

合議庭並審酌其餘被告犯後有無參與串證群組,妨害司法偵查等犯後態度、有無與蔡女家屬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依法判刑。本件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