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3日電)因應法院案件負擔持續增加,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包括擴大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制度適用案件範圍、簡化有罪判決記載、科技設備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及筆錄製作彈性化等面向。
司法院指出,近年來,刑事總受理案件數逐年持續增加,地方法院去年總受理案件數已較110年增加18萬8271件,增幅約39.94%,第一線審判及相關司法行政作業負擔日益加重。為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並回應實務上書記官工作負荷沉重現況,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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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表示,這次修正條文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為中心思想,如被告對起訴事實不爭執,且已認罪,得簡化審理訴訟程序或證據調查,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利用,以達訴訟經濟的要求;另一方面亦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提升司法整體效能。
另外,修正條文擴大有罪判決書簡化記載方式的適用範圍,並增訂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有罪判決,得以宣示判決筆錄的記載替代判決書及相關配套規定,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
司法院表示,草案中規定對因羈押、暫行安置、刑罰或保安處分的執行致人身自由受拘束的被告行簡式審判程序,於確保無礙被告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經該被告同意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以科技設備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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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構妥速有效率的刑事訴訟制度,並兼顧被告的訴訟權益,草案中就審判筆錄的製作,明定除由書記官當場製作筆錄外,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如委外記錄或利用科技設備技術等。另為因應司法人力配置需要,就書記官製作、核對、整理筆錄、簽名及其他應行事項,必要時得由其他適當之人為之,並由製作筆錄者簽名,俾利實務運作。
為了確保被告違反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所命應遵守事項之替代羈押處分執行效果,草案中增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情況急迫時,準用第88條之1第2項及第3項逕行拘提之規定,以強化防逃機制,利於實務運作。(編輯:李亨山)1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