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3)日逐條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修正草案,委員會今完成初審。會議除通過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且經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外,並針對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參選限制達成初步共識;惟是否納入「易刑處分者」仍有歧見,相關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內政委員會今日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中選會代理主委吳容輝列席備詢,審查朝野所提修法版本。此次修法同步涉及一般公職人員與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制度調整範圍擴及國家最高層級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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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指出,現行條文未區分罪質輕重,也未考量是否實際入監執行,導致未涉及「黑、金、槍、毒」等重大犯罪,卻獲判緩刑者,其參政權限制反而高於已繳納罰金者,顯有比例與平等原則失衡,因此主張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參選限制,並應一體適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也認為,現行規定將所有緩刑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張排黑範圍,不利更生人重返社會,恐有違憲疑慮,支持同步修正兩部選罷法。

民眾黨團則主張進一步放寬,提出「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並認為緩刑、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等均屬輕罪替代刑罰,若仍限制參選,將構成不成比例干預。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強調,限制參選等同褫奪公權,應審慎界定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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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協商後,民進黨與國民黨立委對於「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達成共識,並同意於《公職人員選罷法》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同步修正;但因民眾黨堅持納入「易刑處分者」,最終由召委廖先翔裁示,相關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另一方面,針對民進黨立委李柏毅提案,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亦同步適用於公職人員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獲朝野共識,初審通過並送交院會審查,無須再經黨團協商。

此外,會中亦說明「易刑處分」制度,係基於刑事政策考量,避免短期自由刑帶來負面影響,改以其他方式執行刑罰,包括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以訓誡及易服社會勞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