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蔡崇義等人調查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長賴榮俊貪污案時發現,高公局內存在淺規則,由契約廠商派駐員工進駐公家體系,形同賴榮俊私人秘書,處理公司事務,除了給予賄款、幫忙洗錢,同時也讓同一廠商集團把持多項政府工程標案。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前分局長賴榮俊疑收受營造廠商賄賂,111年4月28日遭彰化地檢署提起公訴。檢方接獲情資後,分別於 110年12月及111年3月間,發動2次搜索,當場於賴榮俊宿舍內扣得現金300萬元及相關證物,同時傳訊及拘提涉案人及證人,認定賴榮俊涉嫌分別於高公局中區養護分局段長、科長、副處長、副局長及南分局局長等職務之機會,收受廠商代表分次交付之賄款,自103間至110年間止,收賄金額高達723萬元;而廠商間為順利高價承做相關工程,謀議以虛增投標廠商家數及協議投標價格等方式,合意圍標,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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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114年6月9日審理判決認定,因賴榮俊自白犯罪,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免刑。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監察院於115年3月5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提案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近日將彈劾文、調查報告上網。監委並整理賴榮俊擔任首長,官商勾結,促成15家廠商集團,於108年至110年間,成功以詐術圍標高公局中分局、南分局共計30件、總金額高達8億6,099萬元之工程標案。這30個標案,除了4個外,決標幾乎就等同是底價。

對於監院約詢,已離職到民間公司任職的賴榮俊稱,無假可休未到場,僅提出書面說明稱,收受賄款逾800萬元,沒有何對價關係,並以「本案尚在法院審理中,為避免影響法官檢察官審理案情」為由,表示不便對此表示意見。他協助分局長督導路面、邊坡、服務區及秘書室等特定業務,並非所有契約之變更、履約、驗收及估驗均由其經手,主張未違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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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多家廠商系統性圍標30件、金額高達8.6億元,且內部稽核機制失靈,賴榮俊稱,他並未參與審標及開標工作,且在中分局任內僅督導路面、邊坡等部分業務,相關單位之統計資料並未呈現異樣,長官亦無交辦事項。

監委斥責,賴員身為高公局高階主管,竟視國家公權力為牟取私利之工具。長期收受廠商鉅額賄賂,金額高達823萬元,且收賄時間長達8年,顯示其貪瀆行為並非一時失慮,而已成慣行。

報告還揭露高公局與包商淺規則。長期以工程契約包裹人力需求,逕行要求廠商提供派駐人員協助機關行政庶務,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區分採購性質之立法精神。此舉致使廠商人員得以長驅直入機關內部,接觸公務機密,甚至淪為不肖公務員處理私人不法所得之工具,嚴重混淆公私分際。

此種契約條款賦予機關人員對廠商派駐人員有極大之指揮監督權限,實質上已將廠商員工納為機關編制外人力使用,逕以工程契約要求廠商提供人力,規避勞務採購規範。

例如涉案廖員自98年至110年間,長達12年期間,都由高公局中分局得標廠商指派,派駐於大甲工務段擔任事務員及工務員。薪資雖由廠商支付,然其工作地點位於機關內部,工作內容及指揮監督權限實際上都受制賴榮俊。賴將廖員卿當成私人秘書,毫不避嫌。

甚至11次指示廖員攜帶現金、存摺及印章,前往銀行辦理其私人及配偶江女帳戶之存款及匯款事宜,總存入金額達479萬元,其中涉及來自廠商黃之賄款金額即高達368萬元。廖員偵訊中坦承係受賴榮俊指示辦理,此顯示因廖員長期派駐工務段,與賴員關係緊密,致使派駐人員職務長期由同一廠商集團把持,公私分際完全喪失,甚至淪為賴員處理不法所得之貪瀆工具。

監委批評,高公局長期便宜行事,於工程契約中包裹人力需求,使廠商人員得以長驅直入機關內部,接觸公務資訊。面對賴員濫用職權指揮廠商人員處理私務、甚至洗錢之行為,機關竟以「私下指示、與管理無涉」推諉卸責,顯見其對於派駐人員之管理鬆散、廉政風險意識極度薄弱。高公局未能察覺此一長達十餘年之異常派駐與依附關係,致使機關內控機制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