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其中包含增列職場霸凌專章。勞動部今(21)日召開記者會,公布附屬法規《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將自今日起預告30日(至5月21日),以搜集各界意見,期望在六月底完成修正,達成七月上路的目標。
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衛生健康組組長張國明表示,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中明確規範雇主的防治責任,重點包括:一、明定職場霸凌之認定原則及審酌因素;二、要求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採取防治措施,並於知悉霸凌事件時採取立即處置;三、建立明確的申訴受理機制及調查、救濟管道;四、對申訴人或協助申訴之人禁止不利處分,並對申訴案件應負通報、追蹤、考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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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勞動部也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第5項授權,訂定《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重點包括:一、明確定義「最高負責人」,確保勞工有外部申訴管道;二、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的調查規範及報告原則;三、明定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的義務,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副組長彭鳳美說明,職場霸凌的定義包含五項要件且缺一不可:第一、針對勞動場所執行職務,被指派出去或線上遠距都包含在其中。第二、事業單位人員(包含派遣員工,不限雙方職位關係),但如果是第三方人員則用「六條之二」不法侵害做處理。第三、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第四、持續性的不當行為。第五、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並非要求勞工至門診開立證明。
針對合理管理權的行使跟霸凌不當的行為,彭鳳美舉例,「如果今天這個工作大家平均都要一個月才可以完成,但是他就要求這個特定勞工限他三天之內完成,這就是不合理的。」他表示,勞動部後續會有一些指引、例示的一些樣態提供給企業做一個參考。但他也指出,未包含在五種行為樣態的行為,須回歸到根本「是否與職務、業務有關」與「行為是否長期」,情節重大的認定則回歸個案的事證、動機目的、身心侵犯程度做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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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鳳美進一步說明各事業單位不同規模所採行的申訴調查機制與防治措施。一旦知悉霸凌事件,1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建立申訴管道;3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訂定防治措施或是申訴懲戒規範;10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成立調查小組,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為外部專家,內部處理人員至少須接受三小時教育訓練(未完成教育訓練有罰則)。若勞工最後不服調查結果,則啟動「申復」機制,10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成立審議委員會小組人數最少三人,且外聘委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不用成立調查小組的30人以上事業單位則須成立審議小組,且至少一名外聘委員。他指出,職場霸凌申訴期限為「霸凌行為終了」三年內,以及離職之後一年內,可受理職場霸凌相關申訴。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最高加重至新臺幣450萬元罰鍰。

勞動部說明,申訴流程大致分成針對事業單位內部及針對最高負責人,一個是向事業單位內部申訴,一個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彭鳳美表示,受害者向事業單位內部申訴後,雇主應依其意願調整工作場所或職務、提供保護措施,並通報至登錄系統中;經調查後在「2 1」(兩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延長一個月)的期限內產出正式調查報告,報告內容必須詳列成立或不成立的具體理由。但若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受害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機關受理後,將同步通知該單位雇主、啟動保護機制並通報中央,同樣須在「2 1」的期限內完成調查並將報告送達當事人。若對結果不服,受害者可循訴願或司法途徑尋求救濟,並要求雇主重新調查、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