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長李洋奪下兩屆奧運羽球雙金,獲頒1000萬元高額獎賞,他原想霸氣全數捐出,卻在領獎環節卡關。礙於法規限制,發放單位無法代為轉捐社福機構,因此已於4月15日將簽收單據火速遞送至運動部。期盼李洋能依法先讓款項入袋,再自行安排慈善事宜,讓千萬善意順利散播到社會各角落。

對於李洋關懷弱勢的暖心舉動,宏道運動發展基金會表達高度讚賞,但也點出實務上的難行之處。依照現行財團法人法第21條的明確規範,組織內部資金流向必須嚴格遵守當初設立的目標與章程,絕不可隨意更改用途。由於該單位核心任務聚焦於體壇發展與國手栽培,這筆專款專用的賽事獎金,按規定僅能匯入達標國手的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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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假使直接將這筆錢挪作社會福利捐款,便會牽涉到變更資金用途的爭議,不但違背原始創立初衷,更會危及該組織營運的合法性與體制一致標準,因此在現有框架下,實在難以直接代勞完成捐贈。既要兼顧法律遵循與制度完整,又要成就公益美意,讓善的循環持續擴大,只能請李洋親自領取後再行處理。為釐清各界疑慮,宏道運動發展基金會今日特地發布完整聲明,說明立場原則與法源依據,全文如下:

「宏道運動發展基金會由董事長林鴻道長期推動,秉持『促進運動發展、提升體育環境」之宗旨,設立奧、亞運奪牌選手獎勵機制,旨在肯定選手於國際賽事為國爭光的卓越表現。相關獎金發放,是依既定辦法辦理,性質屬於對「特定運動員個人表現』之獎勵。

基金會理解並尊重李洋部長對社會公益的關懷與善意,對其關心弱勢團體之初衷表達肯定。然而,依據我國財團法人法第21條規定,財團法人資金運用,須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明定用途,不得任意變更使用方向。宏道運動發展基金會設立宗旨,是以運動發展與選手培育為核心,所編列的奧運獎金,屬於專款專用的獎勵性質,依法應發放予符合資格之運動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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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該筆獎金改為捐贈予社福團體,將涉及用途變更,恐與原設立目的及章程規範不符,亦可能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之合法性與制度一致性。因此,基金會在法規與制度框架下,確實無法將該筆獎金直接轉作社會福利捐贈之用。

基於此,本會已於4月15日將簽收領據快遞至運動部,若李洋部長有意將獎金做公益用途,仍可依法領取獎金後,自行規劃捐贈事宜,將善意延伸至社會各角落。此一作法,既可兼顧法規遵循與制度完整性,亦能成就公益美意,讓善的循環持續擴大。基於此,本會已於4月15日將簽收領據快遞至運動部,若李洋部長有意將獎金做公益用途,仍可依法領取獎金後,自行規劃捐贈事宜,將善意延伸至社會各角落。此一作法,既可兼顧法規遵循與制度完整性,亦能成就公益美意,讓善的循環持續擴大。

宏道運動發展基金會再次強調,未來仍將持續投入資源於運動發展,支持優秀選手,並期待透過制度化方式,為台灣體壇建立更穩健且長遠的支持體系。同時,也樂見各界共同投入公益,讓運動精神與社會關懷相互結合,發揮更大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