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北市翡翠水庫管理局函文台電擬加收每噸3元計價的耗水補償費,與台電持續僵局,經濟部水利署今(19日)稱,對於水權登記用途為水力發電者,依《水利法》規定,經濟部對水力發電用水並未徵收耗水費。翡管局表示,監察院2024年糾正案指品質良好的翡翠水源若專為發電而放水,發電後即流向大海,仍有檢討空間,翡管局已7度函請台電正視監察院查核意見,並多次邀台電議約,惟迄今仍未獲具體回應。

針對外界所稱「發電後的水仍可供下游其他用水需求」,翡管局指出,翡翠水庫下游攔河堰本質上並非水庫,平時即維持高水位運作,並無足夠庫容可蓄存額外因發電所釋出的水量,因此大量放流之水多直接排入河川,最終流向大海,難以有效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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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水利署指依《水利法》規定,耗水費的徵收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地方政府並非該法條之法定徵收機關,相關權責應予釐清。翡管局強調,這對於事實有所混淆;事實是,翡管局基於監察院查核意見,參考經濟部所訂的耗水補償費率,研擬建立合理補償機制,並7度函文請台電正視監察院查核意見收購費率偏低、也多次邀請台電進行議約,但台電仍拒絕議價。

翡管局強調,水資源為珍貴民生資產。當前中南部多座水庫蓄水情勢吃緊,其中曾文水庫蓄水量偏低、有見底的風險,更凸顯台灣水資源保育與合理運用的重要性。翡管局籲請中央及相關單位正視珍貴民生水資源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