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4日電)台北地院審理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收賄、詐領助理費等案,認定其不法所得逾800萬元,今天判陳歐珀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北院批評,陳歐珀為貪圖不法利益,敗壞官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歐珀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9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8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幣469萬592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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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陳歐珀犯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3罪,分別處3年8月徒刑、3年10月徒刑、3年10月徒刑,均褫奪公權4年。扣案已繳交的犯罪所得166萬1945元均沒收。陳歐珀應合併執行16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此外,陳歐珀妻子徐慧諭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3罪,分別處3年7月徒刑、3年9月徒刑、3年9月徒刑,均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益侵占罪,處2年徒刑。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10萬元沒收,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徐慧諭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判決指出,陳歐珀於民國101年2月至113年1月擔任立法院3屆立委,並自104年2月24日起擔任交通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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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陳歐珀得知聯興國際物流公司董事長、商港協會理事長洪英正為求順利推動商港協會會議決議,主動索取不正利益,自104年11月6日起至109年7月6日間,透過其國會辦公室顧問洪文宗帳戶,以顧問費等名義向洪英正收賄共計284萬5922元。
期間,陳歐珀依洪英正請託,陸續就撤銷高雄洲際碼頭公司公開招募案、降低港區土地租金及超收退職金、疫情紓困方案、1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商港法第72條修正案分別為提案、質詢等職務上行為。
根據判決,陳歐珀於商港法通過修正後,主動向洪英正提及洪文宗已離開辦公室,要求將錢改匯入另一位國會辦公室顧問許仁圖(偵查期間死亡獲不起訴)帳戶。洪英正於110年5月6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再匯款共計135萬元。
判決指出,租車業品質保障協會理事長蕭明仁及王世璋、薛蓬生、吳大鴻等人希望交通部得以暫緩修正或不實施「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於107年9月27日前往立法院請託陳歐珀協助召開協調會,並交付現金50萬元,陳歐珀則以宜蘭協會捐款名義收賄。
根據判決,陳歐珀、徐慧諭夫婦及陳歐珀的6名助理等人更共同以浮報薪資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私用,共計332萬3890元。此外,徐慧諭擔任社團法人台灣勁宜蘭發展協會理事期間,另侵占勁宜蘭協會財產共計110萬元。
台北地檢署去年8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洗錢防制法、公益侵占等罪起訴陳歐珀、徐慧諭等16人。
北院今天一審宣判,斟酌陳歐珀、徐慧諭僅坦承詐領助理費,否認其餘犯行,分別判刑16年、4年6月。洪英正坦認交付不正利益及逃漏稅捐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依犯逃漏稅罪判刑2年,併科罰金6000元,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100萬元。洪文宗死亡公訴不受理。聯興公司葉姓、王姓會計無罪。
其餘行賄罪部分,蕭明仁判5月,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王世璋判6月;薛蓬生判5月,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吳大鴻判3月,緩刑2年。
詐領助理費部分,王宛娟判2年,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1萬元;李嘉玉、馬淑春、魏依茹均判1年9月,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8000元;陳婉柔、黃家蓁均判1年,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5000元。(編輯:李錫璋)1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