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日前因把殘餘價值約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拾荒老婦,遭法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3個月徒刑、緩刑2年,引發社會譁然。對此,朝野黨團立委均有提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貪污金額在5萬以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審議《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會議中通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林倩綺、王鴻薇版本,條文修正僅增加「或免除」部分,以避免「情輕法重」的情況,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以及「憲法」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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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民進黨立委張雅琳在逐條審查時提出疑問,在減輕或免除情形時,是否在法條文字前加個「得」?因為有些時候法條會看到這樣的情形,希望法務部能夠說明。

對此,民進黨籍召委莊瑞雄解釋,這不需要法務部,因為減輕或免除其刑是「必」,因為「得」還有裁量,至於沒有放「得」就是「應」。亦即沒有裁量的問題。

法務部次長馮成則表示,基於行政一體立場,目前政院版的《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仍在政院進行第三次審議,希望今天討論能有最終版,而法務部立場則是立院今天要出委,仍是尊重大院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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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指出,法務部的案子已經等了兩年,到現在行政院會還沒通過,真的不知道要等到什麼時候。

因此,翁曉玲宣告,依照翁曉玲、林倩綺、王鴻薇的版本,增加「或免除」文字,修正後為「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現場朝野立委並無意見,因此毋需進行朝野協商,該條文順利通過送出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