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堵公司內部發生職場性騷擾時,因加害者身份而無法期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查證,使申訴淪為形式,勞動部今(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明確定義未來舉凡董事長的配偶、大股東等六類「實際負責人」,若涉及性騷擾行為,受害者無須等待公司內部調查,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一旦認定屬實,行為人須負起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面臨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指出,過去實務上,員工若遭董事、監察人甚至是代表人的親屬騷擾,往往礙於對方在公司內部的權威,難以期待公司能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進行調查。勞動部說明,為了強化防治義務,本次修正案第 4 條之 2 明列出六類「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只要對人事、財務或業務具備實質控制權,即使不是登記上的對外負責人,也需負起相同的法規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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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六類人員包含:現任或曾任董事、監察人(含理事、監事);持有公司股份達 20% 以上的大股東;經工會、股東或申訴人具體指認實質執行業務者;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血親與相關姻親(如兄弟姐妹、配偶之三親等親屬等);已改選但尚未辦理登記的人員;以及在組織內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勞動部同步公布了 114 年度職場性騷擾申訴統計,全台共受理 621 件申訴案。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增統計的「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件數高達 109 件,佔總數的 17.6%。數據顯示,在這些性騷擾案件中,申訴人高達 83.9% 為女性,年齡層則以 25 至 44 歲為主,佔 53.4%。
新制上路後,受僱者或求職者若遭上述「六類實際負責人」騷擾,可直接跳過公司內部申訴機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地方政府經個案認定後,可直接對該行為人處以 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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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負責人應肩負起防治職場性騷擾的責任與法規義務,建立安全的職場環境,並提醒相關資訊皆可於勞動部官網的性騷擾防治專區查詢。
勞動部今(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明確定義六類「實際負責人」,若涉及性騷擾行為,須負起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最高可達100萬元。 圖:勞動部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