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爆發外籍漁工疑遭虐死案的權宜船「大旺號」,案發至今已屆滿七年,菲籍受害者兼證人 Manny(化名)因司法程序牛步,滯留台灣至今無法返鄉,錯過了孩子完整的成長期。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漁工盟)今(2)日偕同民進黨立委林月琴召開記者會,要求台灣遠洋漁業儘速改革,避免成為國際貿易制裁的對象。

2019年,由台灣人投資的萬那杜籍權宜船「大旺號」爆發印尼籍漁工 Sunoto 疑似遭毆打致死案。隔年抵台尋求庇護的 Manny,被鑑定為人口販運受害者。為了等待司法正義, Manny 獨自留在台灣配合審判,一等就是七年,期間僅能透過手機看著孩子長大。「我也想回家陪孩子過節,但如果我走了,Sunoto 的死就沒人記得。我留在這裡,是為了讓台灣法律證明,移工的命也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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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高雄地檢署已於 2022 年起訴船東、船長等 9 人,且美國海關(CBP)早已認定該船存在 11 項強迫勞動證據並下達暫扣令(WRO),但台灣司法至今仍無一審判決。法扶律師直言,本案已超過一年未開庭,他認為移工就是弱勢處境勞工中最具代表性的群體,也期許《人口販運防制法》能夠真正保障所有弱勢處境的勞工。

立法委員林月琴表示,大旺號案證明「強迫勞動」在台灣遠洋漁業是真實存在的國際制裁案件,而非國外抹黑。她直指台灣不能一邊出口漁獲,一邊出口人權風險,同時他也拒絕台灣在二十一世紀還被貼上「供應鏈仍有奴工疑慮」的標籤。林月琴表示,已排定下週衛環委員會針對「外籍移工強迫勞動」議題,邀請勞動部、經濟部與農業部備詢,要求政府拿出具體改革方案。

今日記者會無法到場的民眾黨立委王安祥則指出,漁工問題涉及國際人權標準與台灣國際形象,當全球供應鏈愈來愈重視ESG與人權治理時,海上工作者勞動條件的改善,絕對是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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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政策處主任汪英達表示,當時「大旺號案」導火索為印尼漁工Sunoto 在遭受毆打的隔天去世,漁工們群情激奮,罷工以示抗議;船上剩餘的數名印尼漁工在船隻在斐濟靠岸後下船回國,並向工會投訴,才讓大旺號被列名為綠色和平2019年12月出版的「Seabound」報告當中的十三艘有強迫勞動風險的漁船之一。

他提到,大旺號回台兩年後,檢察官在2022年4月正式起訴「大旺號案」九名被告,但起訴後到現在整整四年,連一審都尚未宣判。希望案件真相能儘快水落石出的同時,也希望所有有強迫勞動風險的僱主,都能勇於面對問題、檢討改進,而不是反過來指責移工、工會和支持的團體,用極盡侮辱的方式說他們是「勞團蟑螂」,那樣子完全無助於解決問題,且會讓自己陷入更嚴重的危機。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表示,台灣遠洋漁業的悲劇一再重演,從福賜群號 Supriyabto被虐致死,再到大旺、金春案,這些案件全都是靠民間團體揭露才浮上檯面。更令人震驚的是,大旺號雖經政府許可登記在萬那杜,卻成為「合法掩護非法行徑」的典型案例,顯示制度漏洞與政府縱容的嚴重性,為台灣帶來國際信譽的挑戰與經濟制裁的風險。漁業同業公會林涵宇總幹事則表示,「遠洋漁⼯薪資調整需相當謹慎,若業者不堪成本會退出經營。」逢甲⼤學教授楊明憲評論提到,「遠洋漁工適⽤《勞基法》及相關標準仍有待商榷,若是標準過於嚴苛,漁船可能改掛其他國籍成為權宜船,恐更難管理。」

他提到,美國政府在2025年人口販運報告(TIP Report)中督促台灣要積極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嫌犯起訴及判決,處以應有刑罰,更強調台灣需要增加勞動檢查次數,並提升蒐證能力。李麗華批評,若政府繼續將審查與監督的公權力與經費交付資方團體,不僅是助紂為虐,更讓漁工淪為法外孤兒,因此強烈要求設立獨立的人權監督機制,提供安全且有效的救濟管道,才能杜絕強迫勞動。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施逸翔表示,《台美對等貿易協定》勞動章中指出「台灣政府承諾在三年內讓遠洋漁工的勞動保障,等同於國境內其他國民」,就相當於台灣的漁業必須「廢除聘僱雙軌制」。且台灣遠洋漁業的強迫勞動,勢必是現在美國啟動的「301條款調查」重點項目。綠色和平美國分部全球漁業人權資深顧問Sari Heidenreich指出,台灣遠洋漁業政策與執法存在系統性失靈;台灣將遠洋漁工排除在《勞基法》保障之外,且其法律對人口販運的定義未達國際標準,導致漁工在海上處於孤立且缺乏有效救濟的困境。

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郭珮嫻也提到,「大旺號案」可說是供應鏈失控的典型案例,船上的血汗漁獲曾流入美國知名鮪魚罐頭品牌「大黃蜂」,品牌的母公司則是台灣水產貿易商豐群水產,豐群水產亦承認與大旺號交易過。然而現行法律讓位居供應鏈要角的貿易商,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讓消費者吃進血汗海鮮,同時也迴避禁止強迫勞動的責任。他呼籲,行政院應立即推動具強制力的「盡職調查法案」,並納入遠洋漁業等高風險產業,將人權合規轉為貿易競爭力,才可以保住遠洋漁業每年400億外銷產值,維護台灣在國際上的人權形象。

漁工盟也呼籲台灣政府不應再等三年才啟動改革,應在《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簽署百日內,提出明確改革路徑圖,達成三大目標:第一,廢除遠洋漁業聘僱雙軌制,政府跨部會應逐步研議遠洋外籍漁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其他保障遠洋漁工不低於勞基法與國際勞工標準的規範,並儘速通過《漁撈工作公約》(C188)施行法。第二,除了台灣政府承諾的既有國家行動計畫與政策指引,也應立即推動具強制力的企業供應鏈盡職調查法,要求海鮮供應鏈下游廠商分攤合規責任,消除強迫勞動。第三,透過行政與司法雙管齊下,確保台灣海鮮供應鏈免受「血汗海鮮」汙染,保障海上人權,建構永續、透明、符合勞動尊嚴的海上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