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等案,台北地方法院26日一審宣判1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柯文哲涉犯4罪全數有罪,不過,許多小草緊咬為何一審判決沒有認定柯文哲有收1500萬。對此律師林智群發文分析

林智群表示,法官認定阿北在excel檔寫的「1500,小沈」,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

林智群提到,法官認為雖然阿北寫的excel檔,具所謂帳冊之性質,充其量屬於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之性質,屬於被告柯文哲的自白。

林智群指出,既然是被告的自白,就需要有其他補強證據,雖然阿北有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但那個也可能是指210萬元,而不是沈慶京另交付1500萬元。結論就是沒辦法證明阿北有收1500萬元。

林智群認為,柯文哲當時是市長,記帳不算是他的工作內容,所以不符合刑事訴訟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這個部分認定,自己認為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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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那個excel檔,是柯自己寫的帳冊,這個年代,誰說帳冊一定要用紙本?用excel表記帳的,大有人在!,柯寫的,就是自己的經濟帳,誰給他錢,都記得清清楚楚,柯也不會希望別人看到這個檔案,跟日記很類似,因此具備特別可信性!

林智群直指問題,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以下這些規定(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是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以「阿北(他是被告)自己寫的內容,是沒辦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變成可以獨當一面使用的證據的;這需要「補強證據」。

林智群強調,檢察官起訴,是針對1500萬元部分,excel表「1500萬元,小沈」的記載,可以當成阿北的自白。但阿北的自白,只限於他被起訴的範圍(1500萬元),excel表其他款項的記載,因為不是檢察官起訴範圍,不屬於阿北自白的範圍。

另一方面。「Excel表其他款項的記載」,比如在地下室拿了500萬元(「范有偉500」)、謝國樑拿了200萬元給邱佩琳轉交給阿北,林智群表示,這些款項並非檢察官起訴範圍,而阿北都承認有收到錢,這個「其他款項的記載」&「相關證人的證詞」,應該可以做為補強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