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士林地院法官蔡明宏(已停職)被控於96年間強制猥褻女書記官,並於111年間涉猥褻女法官,一審判刑2年2月;二審今天認定原審未充分評價有違誤,加重改判3年10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主文為蔡明宏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又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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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蔡明宏於民國111年11月間邀約女法官共進晚餐,下山時佯稱頭暈,把車停靠避車彎內,以女法官工作辛勞、關心傷勢為由,突伸手揉捏女法官後頸、肩膀,並徒手扣住女法官左手腕。

女法官於過程中不斷哀求,蔡男見女法官無力防衛,突伸手摸向女法官大腿,並涉嫌隔著褲子用手觸碰女法官私密處得逞;因女法官向蔡男佯稱丈夫在找她,蔡男才開車載女法官回到法院。

判決表示,蔡男於96年11月間,以感謝代理他的書記官職務為由,邀約女書記官共進晚餐,以法院舉辦淨山活動為由,要求女書記官陪他勘查路線,卻把車停靠避車彎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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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被控在車上突伸手按摩女書記官左肩,另要求原坐在副駕駛座的女書記官換坐到後座,蔡男隨後鑽入後座,涉嫌伸手從女書記官背後環抱,並強吻女書記官、用手撫摸女書記官胸部,並掀開女書記官衣服吸吮胸部。因女書記官趁隙逃離車外,蔡男才停止。

檢方起訴後,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蔡男身為法官,本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一己私慾,不尊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且於案件爆發後,對2名被害人均以其等工作表現或同事相處等問題作為其等有誣陷的動機,行為均應嚴予非難。

一審合議庭審酌蔡男犯後否認犯罪、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徵得原諒的犯後態度,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編輯:陳仁華)1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