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昨日就中國國民黨舊中央黨部追徵案判決黨產會敗訴確定,認為針對政黨不當取得且已出售的財產,唯有在政黨於「取得當時」係以無償方式,或是以顯失公平的低價取得者,始得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進行追徵。換言之,僅有那些能夠證明以低價或免費取得的財產,方能依法追回;其餘經歷過轉手的個案即本件舊中央黨部的情形,縱使明顯涉及權力濫用或不法情事而取得者,皆將被排除在追討範圍之外。該會強調,如此的結果嚴重背離了大法官釋字第793號中,所肯認的轉型正義核心價值。
黨產會指出,1947年中國國民黨已先占用此處國產作爲辦公廳舍。直到1967年,中國國民黨需要擴充改建,才向財政部國產局申請訂定借用契約、土地使用權證明書等證明文件。簽訂借用契約時,財政部國產局特別強調:「倘將來不需使用時,其整修或添建部分連同原使用房地應無償一併交還於本局。」雖然中國國民黨本非政府機關依法不能借用國產,但還是有辦法順利簽訂借用契約。借用契約屆滿後,中國國民黨又拒不搬遷違約占用。1976年後,更藉著執政之便,先占用後承租,再到最後特權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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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進一步說明,期間無論是數度占用、借用、租用、到最後的購買,都是違法違約的狀態,根本完全不符資格,卻能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公告現值加兩成的價格向國家購得土地。這些赤裸裸的不正義,若竟因此獲得豁免追究,無異於告訴社會:權力者的不法,可以因時間流轉而漂白;歷史的不義,可以因法律技術而掩埋。
黨產會根據《黨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不當取得財產」的定義是「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文字中無一與價格相關的描述。最高行政法院在該判決對於此一定義,在已處分的黨產類型加上必須是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要件,顯然是將《黨產條例》對於「不當取得財產」的明確定義,添加了法律所無之限制,大幅限縮《黨產條例》責令該會調查、追討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的範圍。
黨產會強調,如此的結果嚴重背離了大法官釋字第793號中,所肯認的轉型正義核心價值。若讓這樣的「誤解」成為定論,《黨產條例》的立法意旨將淪為空殼,轉型正義也將失其根本精神與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