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行政訴訟增訂移付調解制度,促進官民和解。李姓老兵保家衛國成為身障者,卻因未獲通知而錯失請求贍養金權益,法官調解個案成立,還促成國防部修法化解33件類似案件。

行政訴訟調解制度自民國112年8月15日實施,截至114年底,最高行政法院已移付調解33件,其中20件成功成立,成立率高達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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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首件上訴案件調解成功,是在113年5月27日,案件類型為綜合所得稅,後來在調解室設置調解標誌,藉由調解標誌的視覺象徵,傳達透過有溫度的調解協商,尋求具有共識的解決方案。

法官表示,行政訴訟的一方當事人通常是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願意調解實屬不易,更何況是一審判決後上訴到法律審,雙方當事人能夠心平氣和坐下來調解成立,更是難能可貴。

法院期盼當事人多加利用調解機制,行政機關也能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展現更彈性的態度,創造官民與司法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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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部分,最令人動容的是「傷殘軍人贍養金請求案」。在金門服役的李姓男子(二等兵),57年間執行任務時誤觸地雷,右腿被炸斷,撿回一命,經核定因公致身心障礙一等殘,撫卹終身,並於58年退伍。

國防部於85年訂定贍養金作業規定,賦予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的義務役士兵請領贍養金的權利,但因沒有比照其他專案主動通知符合資格者,導致不少如李姓男子一樣的社會弱勢者不知提出申請。

後來國防部因監察院調查而於101年修訂贍養金發給要點,但仍未通知李男等人。李男直到104年初春節慰問金發放活動才知悉相關訊息,並趕緊提出申請,但陸軍司令部僅核定其自104年3月1日起按月支領贍養金,至於之前的贍養金則以超過時效而否准。

李男提起訴訟,一審勝訴後,陸軍司令部上訴。案件進入最高行政法院。受命法官認為,這是國家虧欠傷殘軍人的問題,加上還有上百人面臨相同處境,於是邀集五方(李男、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退輔會、中華民國傷殘軍人協會)進行多方調解。

最終達成共識,補發李男自87年起的贍養金,金額超過200萬元。更重要的是,為使其他類似情形也能比照辦理,法官積極促成國防部研議修法。

國防部從善如流,於去年9月間修正贍養金作業規定,明定85年12月31日以前於服役期間因公或作戰致身心障礙的義務役士官、士兵,因身心障礙且未獲權責機關通知,而逾法定期間未申請贍養金者,得重新提出申請;不僅成功化解33件已準備提告的案件,也避免更多潛在訴訟,為這段遲來的正義,畫下溫暖句點。(編輯:蕭博文)115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