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編自林宅血案的電影《世紀血案》原定重現台灣歷史重大懸案,但因未取得關鍵當事人林義雄及其家屬的授權便進行拍攝引發爭議,陳君瑋律師今日在臉書發文,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何透過司法途徑讓該片「依法無法上映」。

陳君瑋發文指出,這是個價值選擇問題,法律一方面必須遏止扭曲事實的電影上映,但同時要兼顧不能過度干預言論自由,過去戒嚴時期有「電影檢查制度」,現在則可以採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與民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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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可依據電影製作團隊在記者會上的不實、輕浮言論,以及流出的不實腳本內容,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在判決確定前先行阻止電影上映,不實、輕浮言論包括演員李千娜曾形容片中內容「沒那麼可怕」、寇世勳在公開場合說「林義雄有你那麼帥嗎」等。

另外網路上流出來的資訊,腳本最後指向台灣民主前輩「史明」策劃,完全違反經驗邏輯,而且該製作公司過去曾拍攝《幻影》,將319槍擊案指向前總統李登輝策劃,與司法調查結論不符,顯示其作品有侵權爭議的前例。

陳君瑋引用《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指出,若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法院得依聲請作成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作為禁止上映的法源基礎。同時聲請假處分時,應同步對電影製作公司提起訴訟,包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以及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以提高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