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3日電)吳男為取得生活費及代步工具,在中部地區四處竊取機車、宮廟香油錢,5個月犯下38起竊盜案及1起毒駕案,遭多個地院判刑3至10月不等刑期,經彰化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文指出,吳姓男子從民國113年7月至11月,5個月內在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等地共犯下39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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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彰院判決書,吳男曾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6年刑期確定,於民國112年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仍不知悔改,113年10月施用第二級毒品後騎機車上路,因另案竊盜被警方查獲。

此外,吳姓男子不僅四處以徒手或砂輪機破壞宮廟功德箱竊取香油錢,還曾與友人共乘竊得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途中為獲取速度較快的代步工具,就偷取機車,並將原本所騎車輛隨意棄置。

法官指出,吳男所犯1項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其餘38項均為竊盜案件,分別宣告有期徒刑3至10月不等,斟酌犯罪情節、時間間隔、犯後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合併定應執行9年刑期。可上訴。(編輯:李淑華)11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