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候任立委、中國籍配偶李貞秀預計2月3日就職,但至今仍未放棄中國籍,也沒提出申請程序。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說,陸委會、內政部應明確講出SOP,一個中配來台,十年後領身分證,到底能否從政?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今(29)日表示,法律就是法律,不是所謂的 SOP。內政部指出,李貞秀就職前應辦理喪失中國籍,1年內將放棄他國國籍證明繳給立法院,如果沒提出相關證明,應由立法院予以解職。
柯文哲指出,這問題已困擾民眾黨大概快一年了,關於中配的從政權,他跟民眾黨團主任陳智菡講,應要求陸委會、內政部明確地講出SOP。他說,政府可以定法律,但要告訴人民怎麼遵循,一個中配來台灣,十年後領了身分證,到底能從政不能從政?請政府明確講出流程怎麼做,不要讓每個人來這裡就想說「我一年後會被解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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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天下午舉辦部務會報會後記者會,劉世芳受訪時表示,法律就是法律,不是所謂的 SOP。她說,內政部主管的《國籍法》第 20 條寫得非常清楚,就是到職前要提出放棄,而內政部是容許有一年的時間「完成放棄」程序。
劉世芳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方網站本來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所以其實要開始進行放棄聲明的申請是可以的。她說,《國籍法》適用所有其他外國國籍的公職人員,包括前立委李慶安就被取消立委資格,因為抵觸到《國籍法》的雙重國籍。
劉世芳表示,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是為了表示效忠中華民國主權政府,雙重國籍會產生對中華民國政府效忠、忠誠度的問題。她重申,不是 SOP,而是法律寫得非常清楚,現在都還是假設,內政部並不知道李貞秀是否真的會宣誓當選中華民國立委,但從公布後就應該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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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並發布新聞稿指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該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國籍法條文已臻明確,立法委員亦應遵守國籍法規定,並無疑義。
內政部表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李貞秀應於就(到)職前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將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繳附予任用機關即立法院,倘未能提具相關證明應由立法院予以解職。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如果立法委員如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之意旨,內政部亦於115年1月28日再次函請立法院秘書長於該院辦理立法委員就 (到)職時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