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鑑於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法律上之權利,故追訴權時效應有特別規定,修正條文明定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情形,亦適用新法規定。

另外,該修正條文也增訂刑中監護制度,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的規定,賦予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於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以監護,確保其獲得及時治療與必要保護。至於修法前已裁定監護但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也訂定適用原則,以利制度銜接與落實。同時,考量特種文書之重要性並不亞於一般公私文書,無適用較低刑度處罰之必要,遂刪除《刑法》第212條規定,回歸適用一般公私文書之規定。又為避免個案情輕法重,也刪除《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法定有期徒刑1年以上的下限規定,以利法院妥適量刑。

在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違背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並指明侮辱公務員罪需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成立犯罪,故草案修正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要件及刑度,另有鑑於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深偽技術等特定犯罪手段犯罪者,侵害人民之名譽及信用甚鉅,新增加重處罰規定,另提高公然侮辱、誹謗等罪之罰金刑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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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6條、第134條之1修正草案,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前述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有關「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部分:
針對性侵害案件,本次修法參考外國立法案例,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同時,配合修訂刑法施行法,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時遭性侵害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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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第212條修正草案部分:
針對特種文書如護照等遭偽造或變造,侵害公共信用較一般公私文書更為嚴重,沒有適用較低刑度處罰的必要,故刪除現行規定,依各文書本質適用,並調整刑度,使法院量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三)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安處分章)、「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5修正草案部分:
為完善社會安全網、保障受處分人權益,增訂假釋中亦進行監護的「刑中監護」制度。另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法律,以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

(四)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妨害名譽章)部分:
針對妨害名譽章,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修正侮辱公務員罪須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範圍內才成立犯罪。另考量近年藉由網路或深偽之技術名譽權遭侵害程度更為重大,故新增加重處罰規定,以遏止犯罪,並完整保障民眾名譽權及人格權。

(五)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6條、第134條之1修正草案部分:
針對保障律師的工作權及被告的訴訟權,為符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及第14號判決意旨,關於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間秘密自由溝通權的行使所提出之版本,是避免秘密自由溝通權的保障制度遭濫用,而能在保障律師工作權及被告訴訟權的同時,落實真實發現及國家刑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