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9日電)梁育誌涉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一審到更一審3度判死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依梁育誌非預謀殺人、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與有教化可能等改判無期徒刑。

女大生家屬透過媒體說:「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

全站首選:洪耀南觀點》張又俠因踐踏破壞「軍委主席負責制」而倒台

高雄高分院今天說明改判理由,梁育誌原來計畫劫財劫色,犯案過程中第1次收緊繩圈後,女大生反抗、呼叫,梁育誌心慌害怕被發現才痛下殺手,第2次收緊繩圈殺人。合議庭難將梁育誌事先準備的犯案工具,認定事前已預謀殺人。

高雄高分院說,梁育誌強制性交後再強盜財物,進而因女大生抵抗、呼叫殺人,犯罪動機與目的只為滿足慾望,惡性重大,但非事前預謀性有計畫性殺人,手段固然相當殘忍,基於慎刑考量,經客觀比較並綜合判斷後,難認梁育誌犯行已達「情節最重大之罪」。

合議庭審酌凱旋醫院、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關於矯治教化可能性、降低再犯社會復歸可能性、量刑鑑定及各醫師、心理師及教誨師等意見,認為長期監禁,輔以心理治療措施及監所內輔導教化,應可促使深入反省並改善更生,且依現制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25年以上,須有後悔實據才能假釋,否則仍須繼續監禁等,認定本案雖無剝奪生命必要,仍應給予相對嚴峻重刑。

當前熱搜:(影)中國要內戰了?張又俠被捕後 各地解放軍部隊湧向北京畫面瘋傳

合議庭經綜合判斷相關情狀,斟酌再三,就被告所犯強制性交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罪,分別量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8年,並就無期徒刑部分,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從校園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育誌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市阿蓮區山區。

一審台灣橋頭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強盜殺人與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育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仍判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就梁育誌涉犯強制性交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另涉犯遺棄屍體、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10月定讞。

更一審認為梁育誌長時間預謀犯罪,刻意選偏僻角落犯案,事先準備犯罪工具,有直接殺人故意,且手段凶殘,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一審審酌梁育誌復歸社會後性侵害再犯風險高,難合理期待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有不得已須剝奪生命,永久與世隔絕必要,經合議庭一致決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再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編輯:李明宗)1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