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邱姓男子以300元購入一捆「影視道具」千元大鈔,以假鈔檳榔攤購物,消費100元並從檳榔攤老闆處獲得900元真鈔,邱男食髓知味,當天還想再次以同樣手法還取真鈔遭識破報警,案經彰化地院審理,認定邱男行為構成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50日,易科罰金為5萬元。

判決書指出,邱男於民國114年5月間,以300元從蝦皮拍賣網站購得一捆玩具鈔票,並於去年6月前往檳榔攤以千元假鈔購買價值100元檳榔,老闆一時不察便收下,讓邱男得手一包檳榔與900元真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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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男離去後店家便已發現是假鈔,不料同日晚間邱性男子竟故技重施再度上門,企圖以同樣手法購買香菸,老闆當場拆穿假鈔並報警,警方立即趕到現場逮住邱男。

法官指出,被告使用玩具鈔票充當真鈔之詐欺犯意及行為,於同一日先後2次至同一檳榔店,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屬接續犯。考量告訴人雖損失非鉅,但被告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及參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判處拘役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