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2)日擬討論通過經林明昕政務委員會同馬永成政務委員等審查整理竣事的法務部「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該修法將明確定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包括:攻擊國家基礎建設、重大設施或核心系統,也屬於恐怖活動,同時,明定提供財物、財產上的利益或金融服務,均屬於資助行為

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法是為了因應國際社會對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風險之高度重視、回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所提建議,以及解決我國實務偵辦資恐及資武擴案件之適用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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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修法第12和13條將新增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義務,明定依法通報或申報者,免除業務上的保密義務。同時,第14至第16條修正資恐及資武擴犯罪化規範,第17新增資武擴犯罪,禁止與經聯合國安理會制裁,且經我國公告禁止或管制貿易之國家或地區從事貿易或貨物交易,以及第18條處罰常見規避制裁的「紅旗」行為,包括:隱匿實際交易資訊、無故關閉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以及塗改、隱蔽或未具船名或船舶識別編號,未具航海日誌或為不實記載等。第19條至24條則明定處罰、責任與國際合作規範。

以上修法條文經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將核轉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