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今(8)日表示,去年10月發生的中國籍「閩連漁60138」號漁船毀損台馬第二海底電纜(TDM2)案件,台灣連江地院於去年12月4日判處該漁船吳姓船長有期徒刑3個月定讞,陸委會上午核准吳姓船長出境,海巡署會同移民署於上午9時40分,由南竿福澳港循小三通模式,強制吳員出境至中國福州黃岐港。

海巡署表示,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司法機關秉持公正客觀立場,嚴格依據科學證據認定事實,落實「故意歸故意、意外歸意外」之原則。吳姓船長因於捕撈作業時,疏未注意電子海圖標示之海纜位置而造成損壞,法院審酌其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 ,認定為「過失」而判處3個月徒刑;相較之下,去(114)年2月「宏泰58」貨輪破壞台澎3號海纜案,王姓船長因經調查確認為「故意」破壞我國海底電纜,最終遭重判有期徒刑3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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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指出,海底電纜為我國重要關鍵基礎設施,海巡署與檢察等機關密切合作,結合科技監控與巡防能量,嚴格取締斷纜事件。任何破壞海纜之非法行為,海巡署一定會迅速攔停登檢並報請檢方指揮偵辦,全力守護我國海纜安全與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