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國家觀光發展,實現「季季都是觀光季」與2030年觀光產值達兆元目標,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交通部擬具之「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因應全球永續觀光發展趨勢,營造友善觀光環境,並達成2030觀光產業兆元產值政策目標,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提升消費者權益保障、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提升觀光環境品質及健全新興遊憩管理制度,與時俱進完備法案內容,達成 「季季都是觀光季」 、每個城市及每個人物都有故事、每個鄉鎮都有據點,以及每個地方都有服務等目標。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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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落實永續觀光及友善觀光環境目標:新增永續觀光及友善觀光環境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1條)、增訂觀光數據及資訊取得依據(修正條文第6條)、增訂於機場及車站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依據(修正條文第8條)、配合機關組織彈性修正名詞為「機關(構)」(修正條文第10條)。

二、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為觀光產業興利:修正「觀光遊樂業」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刪除「旅行業經理人」資格限制(修正條文第33條)、簡化觀光產業暫停營業報備文件(修正條文第42條)、增列「旅行業」為觀光產業優惠貸款對象(修正條文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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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消費者權益與環境生態保護:增訂「旅行業」請求意外事故保險給付期限(修正條文第31條)、增列「旅行業」保證金被扣押或執行時之公告(修正條文第43條)、增訂違規行為類型及執行方式,並提高罰鍰(修正條文第63條)、增訂新興遊憩行為規範,並提高罰鍰(修正條文第64條)。

四、調和相關法規及完備法制:配合「國土計畫法」修正土地管理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11條及第47條)、配合「公司法」修正外國旅行業分公司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增訂本條例所授權訂定子法之相關條號(修正條文第58條)、增訂辦理導遊及領隊人員「評量」子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66條)、刪除已屆期申請旅館登記證或旅行業執照過渡條款,並修正風景特定區權責組織名稱及明確本條例修正施行日(修正條文第69條)、明確非公司組織觀光旅館擴建、改建、修建法規適用(修正條文第70條)、刪除文化主管機關職掌之古蹟維護管理規定(刪除條文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