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近日新竹民眾在臉書社團「新竹人の大小事」發文,稱自己元旦當天撿到一支iPhone17Pro,聯絡失主歸還時主動索取手機價值10%、約3000元作為報酬,卻遭到拒絕,雙方最終進入派出所處理。貼文一出瞬間引發大量討論。

新竹民眾PO文指出,1月1號下午撿到一支iPhone17Pro,連絡失主後向對方索取10%的費用約3000元,但失主滿臉不屑且不願意支付,直接警察局處理,警方還將手機直接還給對方,原PO詢問「大家認為我這樣做是否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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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貼文一出網友紛紛留言撻伐,「如果是這種心態就不要撿」、「撿到東西不是用來談條件的」、「有叫你撿嗎」、「你其實可以不要還他,然後他告你侵佔,可能就不會這麼氣了」。

不過也有網友翻出《民法》第501條及第501條之1指出,拾得遺失物者「得向認領人請求不超過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之報酬」,但法律用語為「得」,並非強制規定,代表拾獲人可以請求,但失主並無必須給付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