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依貪污罪判刑7年4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台灣高等檢察署高5日表示,本案確有詐領犯意,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判決違背法令,下午已上訴。至於一審、二審均獲判無罪的立委助理陳昱愷,高檢署指出,陳昱愷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2、3款提起上訴的理由,一併提起上訴。
全案起於,高虹安被控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一審認定高虹安與3名助理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罪證明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高虹安7年4月徒刑、3名助理有罪獲緩刑。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不構成貪污罪,僅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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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說明,本件偽造文書有罪理由,是助理薪水實際新台幣7萬元,但是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構成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至於無罪部分,高院認定助理費性質為對立委的「實質補助」,可「彈性勻用」,高虹安沒有貪污犯意,貪污罪不成立。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提到,高虹安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擔任立委期間,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犯罪所得新台幣11萬6514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於一審判刑後停職,新竹市長職務由新竹市副市長邱臣遠代理,二審改判後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