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縣三灣鄉長温志強涉130餘件貪污案,被查扣賄款新台幣1289萬8100元。苗栗地方法院判温志強每案各2年到10年半不等刑期共400多年,但不採檢方聲請對實施科技監控措施之主張,近日二審温志強開庭未到,棄保潛逃。苗栗地方法院表示,此審理期間,温志強無任何逃避司法程序之異狀,檢察官亦未曾主張另對温志強為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強制處分。温志強斷然捨棄司法救濟機會、鋌而走險逃亡實非常態,將汲取經驗,日後審理類似案件時精進相關作為。
温志強被控於民國107年至110年任職三灣鄉長期間,利用工程、人事案收受賄賂達130餘案,其中包括工程案129案、人事案2案、洗錢案1案,共收賄1289萬8100元,苗栗地檢署於111年8月偵結起訴,全案移送苗栗地方法院審理,當時法官裁定温志強以100萬元交保,未限制出境。歷經3年審理,苗栗地方法院今年8月19日一審宣判,每案判處10月至10年6月不等刑度,刑期合計逾400年;檢方及温志強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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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近日開準備庭,温志強未出庭,法官調入出境紀錄,始知温志強已於10月21日搭機出境香港,棄保潛逃,具保人胞兄也聯絡不上。苗栗地檢署30日回應,今年10月13日曾行文苗栗地院函轉台中高分院「上訴補充理由書」,向法院主張對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而被告當時尚未出境。法院於收受地檢署補充理由書後至11月4日移審繫屬二審法院前,未見對被告科技設備監控。
對此,苗栗地院當天晚間透過新聞稿指稱,本案審理期間,温志強始終遵期到庭,並有選任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無任何逃避司法程序異狀,檢察官亦未曾主張另對被告温志強為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強制處分。苗栗地院審酌被告已坦承大部分起訴事實、態度尚屬配合等情狀,認起訴移審時具保100萬元及限制住居處分,應足以擔保後續審判及執行,故未再為進一步強制處分。
苗栗地院說明,檢察官上訴後,提出「上訴補充理由書」,內容提及「聲請命被告温志強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此致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轉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等語。惟是否另為其他強制處分事涉審判核心,宜予尊重。刑事被告於一審判決後即斷然捨棄司法救濟機會、鋌而走險逃亡,實非常態,惟如能在不過度侵害人權之情況下,對已具保、限制住居之被告再輔以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仍有助於降低逃亡可能性,將汲取經驗,於日後審理類似案件時精進相關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