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30日電)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涉百餘件弊案、收賄1289萬元,一審判決每案分論併罰,刑期逾400年,近日二審未到庭,疑棄保潛逃。苗檢今天說,曾向法院主張科技設備監控未獲採納。
温志強被控涉嫌於民國107年至110年,任職三灣鄉長期間,利用工程、人事案收受賄賂達131案,111年8月苗栗地檢署偵結起訴,全案移送苗栗地方法院審理,當時法官裁定温志強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未限制出境。
媒體報導,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日前二審開庭審理温志強涉貪案,温志強未出庭,法官調入出境紀錄,才知温志強已在10月搭機出境香港;温志強具保人胞兄則向法官稱,温志強在國外沒有住居地,不知温志強人在何處「聯絡不上」。
對於温志強疑棄保潛逃,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偉誠今天指出,前三灣鄉長温志強案於111年8月間起訴,審理期間長達3年,檢方於今年8月19日一審判決後,即提起上訴,並於10月13日發文向法院主張科技設備監控,當時被告尚未出境,惟一審法院未對被告為科技設備監控。
根據苗栗地院判決書,温志強涉弊案件包含三灣鄉公所辦公廳舍重建、LED節能式路燈更換、光電系統標租案等工程,以及透過清潔隊員徵選作業向有意應徵者或親友收取賄款等,總計不法獲利達1289萬8100元。
全站首選:最新高雄市長選舉民調》綠四選將完勝柯志恩!未受孩子校園衝突事件影響 賴瑞隆在對比、互比雙領先
法官認温志強擔任鄉長竟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對經辦標案、人事案收受賄賂,染指三灣鄉內大小工程,更與其他被告及圍標廠商長期共同圍標據以收賄,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
法院審酌温志強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刑法洩密罪、政府採購法合意圍標罪等,因每一不同標案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每案判處10月至10年6月不等刑度,總計刑期逾400年,考量温志強另涉他案遭判刑仍在審理,未來有合併定應執行刑可能,判決時未定應執行刑。
對於未對温志強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苗栗地方法院回應,此案目前繫屬二審,卷證資料在二審,法院正積極確認中。截至發稿前,未有進一步說明。(編輯:李錫璋)1141230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涉百餘件弊案,近日二審未到庭,疑棄保潛逃。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偉誠(圖)30日說,檢方於8月19日一審判決後,即提起上訴,並於10月13日發文向法院主張科技設備監控,當時被告尚未出境,惟一審法院未對被告為科技設備監控。(苗栗地檢署提供)中央社記者管瑞平傳真 1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