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藝人黃子佼涉嫌購買兒少性影像,二審判刑1年6月、緩刑4年,上訴最高法院。高院審酌他有多次出入境紀錄等,若自由出境,仍有藉機逃亡可能,裁定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可抗告。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裁定書,考量黃子佼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所造成侵害、逃亡可能性,審酌他長年以來,有多次前往中國大陸、香港、日本等地的入出境紀錄,如令黃子佼得以自由出境、出海,非無藉機逃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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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指出,黃子佼雖然有固定住居所、近期無入出境紀錄、遵期到庭接受審判、已與全數被害人和解,而且高院給予緩刑宣告,但本案尚未確定,檢察官已提起上訴,因此仍有確保黃子佼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必要,裁定自115年1月2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全案緣於,黃子佼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為「創意私房」網路論壇會員後,陸續購買、蒐集而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一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8月徒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命黃子佼5月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具保新台幣50萬元。
二審11月25日宣判,認定黃子佼陸續購買、蒐集創意私房所販售的兒少性影像,屬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等犯意,已與37名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完畢,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須提供義務勞務180小時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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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檢署12月24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主張黃子佼對於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侵害甚鉅,不宜宣告緩刑。
此外,根據二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為黃子佼無故持有37名兒少共2341個性影像。另10名兒少共503個性影像,因無從確認是否為兒少本人所拍攝及不知其被拍時的年齡,無法就此論罪,已退回檢察官,檢方則已收案分案處理。(編輯:李錫璋)1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