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修正,引發部分在野陣營質疑政府藉由「散布仇恨言論」條款,形同實施「網路戒嚴」。對此,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今(29)日受訪時強調,相關說法並不正確,因為《社維法》本質上屬於行政處分,與刑事責任並不相同。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續審《住宅法》修正草案,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會前接受媒體聯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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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士元說明,社會上常見的行政處分,包括亂丟菸蒂、違規停車等,都是屬於《社維法》規範範圍,而此次討論的內容也是同樣性質。他強調,《社維法》並非刑法,不涉及刑事追訴,也不是用來處理思想或言論問題。

針對外界關切「仇恨性言論」的界線,馬士元指出,國際上對於仇恨言論早有共通標準,例如在歐洲多國,公開宣揚納粹思想即被視為仇恨言論;同樣地,若主張以武力攻擊台灣,也屬於此類情形,屬行政處分的範疇。

至於是否會將「主張台灣國」視為「消滅中華民國」,馬士元表示,若僅是個人政治立場、認同或理念的表達,並不會構成《社維法》所規範的行為。無論是主張與中國統一,或是主張台灣獨立,只要屬於言論層次,都不在處罰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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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士元強調,只有在涉及以武力方式破壞國家主權,或實際行動危害國家安全時,才會進入刑法層次處理。他也比喻,不能因為收到一張交通罰單,就將其形容為「戒嚴」,相關說法過於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