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依貪污罪判刑7年4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以下為高虹安案偵審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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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10月31日,國民黨新竹市長參選人林耕仁召開記者會,指高虹安任用李姓男友擔任公費助理,用納稅人的錢支付男友薪資。高虹安回應她在立法院所聘用的助理,以及支付薪水等相關費用,皆依相關規定辦理,合法合規,絕無以私害公。

--11月2日,法務部調查局表示,高虹安遭質疑疑涉詐領立法院助理費,調查局因受理檢舉有立案,交由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

--11月7日,高虹安在律師陪同下,帶著相關資料赴北機站說明助理費案。

--11月17日,調查局北機站於11月15日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高虹安案,北檢17日下午正式分案,由查緝黑金專組檢察官偵辦。

--12月1日,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北機站傳喚高虹安立委辦公室前行政主任黃惠玟說明,黃惠玟交出以自己綽號「小兔」所做的帳本,供稱助理費以低報高、上繳公積金等全依高虹安指示。檢察官將黃惠玟列為被告。

--12月15日,台北地檢署偵辦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指揮調查局北機站兵分8路搜索,並傳喚高虹安、男友李忠庭、國會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助理王郁文,並以證人身分約談高虹安助理黃鈴惠,陸續移送北檢複訊。

--12月16日,北檢將高虹安改列偵字案被告,諭令新台幣60萬元交保,並諭知陳奐宇、王郁文新台幣10萬元交保,李忠庭及黃鈴惠均無保請回。

--112年4月28日,北檢以被告身分再度傳喚高虹安說明助理費案。另外,資策會提告高虹安涉背信案,檢察官也要求高虹安說明,訊後請回。

--8月14日,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陳昱愷等5人,高虹安男友李忠庭獲不起訴處分。高虹安被控背信罪部分,檢察官以罪證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9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首度開庭,傳喚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出庭,3人在庭訊時均認罪。

--10月2日,台北地方法院傳喚王郁文說明,王郁文否認犯罪。

--10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首度傳喚高虹安出庭。高虹安否認犯罪。

--113年3月6日,台北地方法院開準備程序庭,勘驗筆錄的錄音錄影光碟。

--3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勘驗黃惠玟筆錄的錄音錄影光碟。高虹安律師提出刑事陳報狀,強調助理有提供實際勞務,並非詐領助理費。

--3月27日,台北地方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前助理黃惠玟進行詰問。黃女證稱,高虹安洗頭、置裝、飲料等個人消費會使用零用金,還買書「面試郭台銘」送人。

--4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繼續以證人身分傳喚黃惠玟進行詰問。黃惠玟稱,助理請款零用金須高虹安同意,連到超商取高鐵票的10元手續費都要高女同意,不然會「碎碎唸」。另外,高虹安辦公室零用金也支付民眾黨的黨部費用,

--4月17日,台北地院上午以證人身分詰問陳奐宇與陳昱愷,下午詰問李忠庭與高虹安。陳奐宇表示,案件爆發後,高虹安曾要他們不要對外發言,會幫忙找律師,並要他們把手機銷毀及刪除電腦紀錄。李忠庭證稱月薪5萬2000元,一度降為3萬元,高用微信補他人民幣2萬1000元。檢察官質疑偵查中沒有的LINE對話紀錄在審理中出現,高虹安表示,她去以前租屋處找到舊電腦,登入後發現舊的對話紀錄。

--5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詰問王郁文、前助理吳達偉、高虹安私聘助理蔡維庭。王郁文證稱,離職前黃惠玟請她捐1個月薪水當零用金,為了辦公室經營,她同意繳回。吳達偉稱,他在高虹安辦公室任職期間,不知道有零用金制度。蔡維庭稱,他與高虹安間的聯繫窗口是李忠庭。李忠庭曾給他2筆共6萬元,但他對錢的來源並不清楚。

--5月22日,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開庭,上午進行提示證據等程序,下午開始言詞辯論。高虹安指出,她於零用金制度上有道德瑕疵,但不該當貪污重罪。晚間9時許辯論終結。

--7月26日,台北地院上午11時宣判,高虹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7年4月。

--11月4日,檢方及高虹安提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受命法官郭豫珍首次開庭傳喚高虹安等5人到庭。高虹安庭訊說沒貪污、沒任何一毛錢進到口袋,應判決無罪。公訴檢察官表示,一審判決量刑過輕,且犯罪所得不只一審認定的11萬多元,而是接近50萬元。

--114年1月2日,二審高院認為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而有牴觸憲法疑慮,裁定案件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高虹安稱尊重高院合議庭決議,盼儘快還她清白。

--1月20日,台灣高檢署不服停審裁定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應予駁回,不得抗告。

--2月7日,憲法法庭認定,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並非合議庭就本案作成有罪與否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聲請於法不合,即本件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第55條的受理要件,裁定不受理。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本案回到承審合議庭續行審理。

--4月21日,高院合議庭認定高虹安前為立法委員,現為新竹市市長,曾經留學,可認有豐富人脈、資源及相當資力可供逃亡海外,為確保案件順利進行,司法權有效行使與高虹安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程度權衡,裁定高虹安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7月28日,罷免高虹安案投票同意未達門檻後,高虹安赴高院出庭,法官諭知9月30日開庭,將就核心問題詰問證人1小時,再進行言詞辯論,預計9月30日辯論終結。

--9月30日,高院開庭進行辯論,高虹安最後陳述時哭著說,她曾是父母引以為傲的女兒,卻成貪污犯,她沒中飽私囊,沒貪污,求應判決無罪。法官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12月16日宣判。

--12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上午10時宣判,高虹安行為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編輯:黃名璽)11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