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針對現行制度中涉及歧視性用語、執業資格認定及懲戒程序等爭議進行全面調整。此次修法重點之一,即刪除現行第11條中「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等用語,改以中性且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表述,回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不歧視原則。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技師不發給執業執照的樣態,將以「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作為判斷基準,取代過往以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作為排除要件的規定,避免對特定身心狀態者造成制度性標籤與不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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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認定機制上,除維持原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進行專業判斷外,立法院也通過民進黨立委林俊憲等人提案,新增由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認定小組。相關小組之組成方式與運作程序,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以強化判斷的專業性與多元性。
此外,三讀條文亦新增一項不發給執業執照的情形,明定技師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尚未復權者」,將不得核發執業執照,以確保專業服務的信賴基礎與社會公共利益。
針對懲戒制度部分,立法院也同步修正第42條相關規定,避免懲戒程序被濫用為處理私權糾紛、干擾調解或訴訟的工具,進而影響技師專業服務品質。三讀通過條文明確要求,利害關係人如認為技師有第39條所列情事,須「列舉具體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公會審核後,始得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