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12日電)台中市15歲林姓女子日前騎未掛車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行經后里區甲后路時,撞上呂姓男子後逕自離開。警方一週後找到林女,除依肇事逃逸規定處理,未掛車牌依法最高可處3600元罰鍰。
台中市大甲警分局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警方獲報,有男子遭未懸掛車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碰撞受傷,騎士逕自離開現場。交通分隊警員獲報處理,調閱沿線監視器,透過多次詢問及比對人、車特徵,事發一週後找到肇事的15歲林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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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肇事致人受傷,除行為人須負刑法肇事逃逸罪責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掛牌上路騎乘,可處新台幣1200元到3600元罰鍰,並禁止行駛及移置保管車輛。
警方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從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須懸掛車牌及投保強制險才可行駛於道路;民眾使用微型電動二輪車若不慎與其他人車發生擦撞,不論車損嚴重性或責任歸屬,勿任意離去,以免觸犯肇事逃逸罪責。(編輯:張雅淨)1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