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本月 9 日正式公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明定雇主扣全勤獎金不得違反比例原則,且勞工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天者,不得因請病假遭不利對待,新制將於明年 1 月 1 日上路,藉此減少勞工「不敢請病假」的情形。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指出,新規定增訂:勞工在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天時,雇主不得因其請假而做出任何不利處分。這些不利行為包括:影響排班或選班、將病假列為負面績效、以病假作為調薪扣分依據,或要求勞工提出不合理的額外證明文件。若勞工因差別待遇提出檢舉,未來將改由雇主負責舉證其處置正當性。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新台幣 10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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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勤獎金部分,新制度明確要求雇主扣款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出現勞工只請一天病假就被全扣全勤獎金,或因當月未滿全勤就完全不發放的情況。黃琦雅舉例說明:若月薪 3萬 3,000元中包含 3000 元全勤獎金,勞工當月僅請一天病假,其餘皆正常出勤,雇主最多只能按比例扣發 100 元(3,000 元/30 日),而不能將 3,000 元全數扣除。

黃琦雅強調,即便勞工請病假超過 10 天,雇主在評核時仍應回到工作能力、態度與實際績效等核心指標,不能把「請假天數」當成唯一或主要的評量基準。

勞動部長洪申翰日前受訪表示,勞工請病假本就已承受半薪的收入減少,若全勤獎金再採「全有全無」的方式扣除並不合理。新制要求雇主最多只能依比例扣款,目的就是希望企業把勞工的健康權放在首位;畢竟員工身心良好,工作表現自然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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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法,也同步強化勞工的家庭照顧權益。新制比照《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規定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時,可採「小時」為單位請假,且雇主不得將其視為缺勤,更不能因此影響全勤獎金。

勞動部也整理出多項「不得視為缺勤而扣全勤」的假別,包括: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職災醫療假、產假、陪產假、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等。至於普通傷病假,雇主則應依實際請假日數按比例扣發全勤獎金,而不得一次扣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