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年初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下稱《建物光電設備標準》)草案,規範新、增、改建建物1,000平方公尺(300坪)以上,每20平方公尺(6坪)須設置1 kW太陽能板。但地球公民基金會等20多個團體今(10)天在行政院門口召開記者會指出,一年即將過去,該草案公告上路仍遙遙無期,內政部更試圖限縮適用建物的涵蓋範圍,此舉恐直接削弱屋頂光電的政策效力,也使都市本應承擔的用電責任再度被推遲,阻礙台灣減碳進程。
對此,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等20多個公民團體共同呼籲,屋頂光電早已是社會高度共識,行政院應儘速在年底前公告《建物光電設備標準》,並堅定維持該草案原有的適用範圍,納入公、私有建物與工廠屋頂,且不應分階段施行,讓都市真正負起用電責任,使綠電成為日常基礎設施,從用電消費者變成生產者,讓淨零建築得以落實,台灣邁向淨零轉型不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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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上全球淨零腳步 行政院應率領部會加速屋頂光電上路
行政院11月初公布新版台灣2035年國家自定貢獻(NDC3.0),設定更具挑戰性的減碳目標,將提升再生能源裝置量視為關鍵工程,其中,具高度社會共識、衝突較低的屋頂型太陽光電,被列為推動重點。《建物光電設備標準》也在「太陽光電減碳旗艦行動計畫」中明確定位為重要措施。
但民團指出,短短兩天後,內政部卻表示該草案年底不會公告,且將以公有建物與工廠等大型建物為主,暫不涵蓋一般民間新、增、改建建物,這樣的表態不僅與政府提出的減碳目標背道而馳,也凸顯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對淨零減碳缺乏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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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陳泉潽表示,屋頂光電早已是跨部門、跨社會的基本共識,政府若在此關鍵時刻退縮,將使減碳政策出現落差,也削弱台灣與國際接軌的能力。若要達成NDC3.0目標,在2035年將燃煤占比降至9%,則屋頂光電建置量需要達到18GW、發電量占比達到7%。每年屋頂光電裝置量需新增900MW以上,方能達標。然而,內政部目前退縮至工業倉儲、公有建物的版本,估計年增量僅88MW,遠遠不足以支撐減碳目標的實現。
國際上,多個國家已有建物加裝光電規範,例如歐盟新版《建築能源效能指令》(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Directive, EPBD) 等制度,要求不同類型新建物依時程加裝屋頂光電,視之為強化能源自主、提升氣候韌性的必要基礎工程。台灣若仍停留在侷限適用範圍、分階段嘗試的保守做法,不僅不利於未來建築物減碳,也恐讓台灣在淨零轉型上節節落後全球趨勢。中央各部會與地方政府更應在既有的社會共識上加速協調,共同確保「屋頂光電」子法如期到位,讓減碳政策真正具備持續性與可信度。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劉如意指出,內政部預告的草案內容,排除E類宗教類以及I類危險倉儲類,其餘建物類型皆需符合新、增、改建建物1,000平方公尺(300坪)以上,每20平方公尺(6坪)即須裝設1KW的太陽能板的規定。據內政部估算,將佔全國新建屋頂面積總量60%、一年可供5萬戶家戶用電。但若依內政部長劉世芳11月5日所說,先適用公共建物(A類)及工廠(C類),裝設屋頂光電建物佔全國新建屋頂面積總量將從60%降至15.58%,普及性大打折扣,可供一年家戶用電數不足3萬戶,新增屋頂光電裝置容量之減碳量更是從17萬公噸降至9萬公噸。
劉如意表示,內政部若恣意縮減光電設置建物適用範圍,不僅無視於草案內容是經由不同利害關係人、自2023年起已召開8次研商會議、廣納意見的共識,也將徹底破壞民眾對政府政策一致性與公信力的信任度。三年前關切此案的民間團體就呼籲,應將適用範圍下修到300平方公尺(90坪),就是要將數量最多、位於都市地區、用電量高、小宅化趨勢的住宅類(H類)納入適用,當時內政部用「能源轉型必須逐步穩健推動」為由,仍以1,000平方公尺為標準。如今不但無視討論的共識結果,更要排除包括住宅類在內的其他建物、甚至恣意決定不同建物的光電義務分階段施行,忽視社會大眾有參與綠能的權益外,也不禁讓人懷疑,內政部是站在什麼樣的立場、誰的立場,來考量台灣的整體減碳路徑,以及用什麼標準來「穩健推動屋頂光電」?
屋頂光電僅佔建物成本約1% 達成能源年減碳10萬噸
經民間團體試算,以鋼筋混凝土結構、樓地板面積 300 坪的20層建築為例,其建築造價約11.5至12.9億元。依該草案規範,300坪約需配置50kW太陽能發電設備;若以每 kW新台幣6萬元估算,增列費用約300萬元,佔整體建築造價約0.23% ~ 0.26%。以每層3戶、全棟60戶推算,分攤至單一戶別的成本影響極有限。另以相同樓地板面積的6層建物試算,增設50kW屋頂光電後,光電成本占整體建物造價約1.08% ~ 1.23%。整體而言,屋頂光電在新建建物造價中的占比極低,並不構成實質負擔。
民間團體主張,新建、增建與改建建物只要樓地板面積達 90坪,即應納入《建物光電設備標準》的適用範圍。以樓地板面積90坪的20層建築試算,其建築造價約3.5至3.9 億元,配置15kW太陽能發電設備的增列費用約90萬元,占整體建築造價同樣約0.23% ~0.26%。另以相同樓地板面積的6層建物試算,裝設太陽能設備後的成本占比亦為1.08% ~1.23%。無論以300坪建物或90坪建物作為義務設置標準,「屋頂光電」在新建物造價中均僅占極低比例,難以構成重大成本壓力。
另根據台大風險中心2023年民意調查,有近六成受訪者有意願或已安裝屋頂太陽能板。可見住宅類建築導入屋頂太陽能具備明確且穩固的民意基礎。現階段若因建築成本之陳述,使政策調整方向偏離原先目標,亦背離民意與社會共識,將使最具可行性之屋頂空間無法發揮其應有效益。
能源韌性就是國安韌性 政策縮減就是增加風險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專員林冠伶指出,屋頂光電就是城市能源韌性的基礎,《建物光電設備標準》必須儘速公告並維持納入私有住宅及其他類建物的適用範圍,以提升民眾在面對極端氣候與地緣風險的能力。
林冠伶說,台灣長期依賴大型集中電網,使國家能源體系在面對地震、颱風或豪雨等衝擊時缺乏必要的分散能力,單一節點受損就可能導致城市癱瘓。屋頂光電作為社區層級的分散式支撐點,可補強電網脆弱處,是提升能源韌性與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
雖然現行法規尚未允許躉售型光電在災害時能直接轉為自發自用,但未來若法規調整,允許其在停電或災害期間將其作為為分散式供電設施,仍須以事前佈建足量屋頂光電為前提,社區與城市才有機會維持最低限度的基本運作。林冠伶強調,屋頂光電是全民可共享的公共韌性基礎,不應因政策退縮而減少其可及性。政府應儘速公告《建物光電設備標準》,維持公、私有建物及工廠屋頂皆為適用範圍,建立必要的屋頂光電點位密度,使台灣真正具備能源韌性與災後快速恢復能力。

要求兩年一期滾動檢討 設置門檻應下修至90坪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專員唐偉傑指出,除《建物光電設備標準》草案不應縮減,草案的版本仍存在不足。要求 1,000 平方公尺(300坪)以上新建物設置光電,實際僅涵蓋全國使用執照總發照量的6%,忽略多數小於1,000平方公尺(300 坪)的建案。如果光電義務僅限於大屋頂,小屋頂長期裝設率偏低,對普及屋頂光電極為有限。
唐偉傑強調,法案應設置「二年一期滾動檢討條文」,逐步將設置門檻下修至300平方公尺(90坪),讓制度隨氣候和社會狀況與時俱進。他也回應張智倫立委在11月5日質詢時提出的憂慮:部分社區與民宅擔心屋頂光電結構脆弱與設備維運問題。唐偉傑說,合法屋頂光電須經結構安全評估,由結構技師簽證,並完成建築、消防等審查,設計的耐風壓與抗颱風要求,比傳統鐵皮屋頂更安全可控。
她也建議政府推動強制加裝時,應比照《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將設備經營與管理權移交建築物管理人,納入管委會或主管機關管理,並規定定期檢查與保養,由合格廠商出具報告備查,同步檢討保險制度與安全標準,也確保屋頂光電收益可回流至社區。
唐偉傑呼籲,中央與地方都應盤點各類型的公有屋頂,建立公開屋頂地圖,優先釋出作地方社區公民電廠,媒合在地社區與合作社,讓公有屋頂成為地方再生能源樞紐,收益與社區共享。
最後,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等20多個公民團體共同提出四項嚴正呼籲:
一、內政部應儘速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並維持原有A、B、C、D、F、G、H類建物之光電設置適用範圍,且上述建物設置光電義務不應分階段施行。
二、經濟部與內政部應就《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中不足之處,包括:兩年一次檢討、屋頂光電結構、耐風壓與抗颱風要求、消防安全以及設備維運等部分強化規範,並針對儲能、自發自用及社區共享等民眾參與綠能之可能性,提出相關規劃、補助與機制措施。
三、行政院應協調內政部、國發會、經濟部、環境部等相關部會,確保屋頂光電政策落實,提升普及性與民眾參與度,增進台灣邁向淨零之途徑。
四、新建物加裝光電,既有建物光電潛力也不可忽略,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徹底盤點公有與私有屋頂潛能,極大化屋頂光電普及性,以及深化民眾參與之可能。
民團指出,內政部《建物光電設備標準》一退再退,減碳砍半,普及率直直落。 製表與計算: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