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0)日審查三份《宗教基本法草案》,分別由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38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以及國民黨立委葉元之等18人提出。內政部於會中提交書面報告並於會前受訪強調,三個版本均可能造成重大違憲問題,不僅與現行超過25項法律牴觸,甚至可能使宗教自由凌駕其他自由權利,形成類似「宗教治外法權」的危險格局,宗教界多數也認為不宜倉促立法。
劉世芳指出,中華民國憲法的核心價值之一即是保障人民宗教自由。話鋒一轉,她說,「我們研讀後發現,3個版本裡都有可能與現行的法律產生牴觸,超過25項以上。」
她進一步透露,內政部已向宗教諮詢委員會諮詢意見,委員多數明確表達對立法進度的保留態度。「我們問過宗教諮詢委員,大概有九成以上都認為需要審慎研議,不宜貿然通過。」
內政部在今日提供委員會的書面報告中指出,全球多數國家並未立名為「宗教基本法」的專法,而是以憲法直接保障宗教自由,再透過一般法律規範;我國憲法與司法院釋字第490號、573號也已明確界定宗教自由的範圍與國家介入的界線。報告強調,既然宗教自由已有憲法層級保障,若再另立基本法,恐造成法律位階錯亂與疊床架屋。
內政部並點出三版本草案的共同問題,其中最根本的,是均未清楚定義「宗教」與「宗教團體」的範圍,可能使尚未登記或未正常運作的團體也納入保護,導致既有寺廟管理、財團法人制度、人民團體法等法律發生全面紊亂。
此外,國民黨團與葉元之版本在立法目的中設計「宗教自由優於其他法律」的效果,要求其他法律不得妨害宗教自由,使得宗教行為一旦與土地利用、動物保護、稅制、噪音、教育、交通、消防等超過25部法律衝突時,國家可能無法依法處理,形成宗教優位於整體法治的結果。
報告也指出,草案中對宗教行為自由的保障過度擴張,列舉大量行為皆不得限制,加上宗教團體得以「自主規範並管理自身事務」,等同排除國家監督。一旦團體主張屬於宗教內部事務,外部將無從介入,恐形成治外法權。更進一步地,若宗教團體主張放生、賽神豬、燒紙錢、鞭炮、廟會等活動是基於教義或傳統,依草案規範將不得限制,等於把所有與宗教沾邊的公共議題都排除在法規範圍之外。
內政部亦提醒,草案將宗教立法權完全收歸中央,恐違背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精神,因現行「地方制度法」已明定宗教輔導為地方自治事項。若中央全面接管,將使地方政府喪失原有的治理能力。
報告表示,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多數宗教代表普遍認為,目前推動宗教基本法既無迫切性,也尚未取得宗教界共識,且宗教團體本身也必須在法律下負起相應責任,不應以宗教自由為名侵害他人權利,以免導致社會對宗教產生誤解與汙名化。
內政部最後強調,政府向來依憲法與兩公約保障宗教自由,但為避免破壞法治架構,不宜另立宗教基本法。反之,政府將持續研議宗教團體法、宗教法人法等能真正解決寺廟登記、財務、土地及法律地位問題的制度改革,作為回應宗教界需求的最大公約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