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莊姓婦人與許姓婦人相約帶孩子出遊,而黃姓婦人有事無法參加,因此將小孩托付給莊姓婦人與許姓婦人照顧,不料莊、許2人帶孩子到有禁止戲水告示的瑪家鄉牛角灣溪玩水,導致黃婦孩子慘遭滅頂,屏東地院判決莊婦與許婦各處1年徒刑,可上訴。
去年5月,莊婦與許婦相約帶孩子到牛角灣溪流域辦遊憩活動,友人黃姓婦人不克前往便將孩子委託給莊婦與許婦幫忙照看,2名大人與4名12歲以下孩童在牛角灣溪流域戲水,黃婦的小孩下水救援疑似溺水的孩童而溺水,被救起時已無生命跡象,送醫搶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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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斃孩童父親提告莊婦與許婦過失致死罪,屏檢起訴後,屏東地院審理,莊婦主張自己關懷被害人長達1年半之久,在雙方均為善意前提下,發生這樣事感到遺憾,並稱自己孩子目睹同學身亡,急需母親陪伴才能走出創傷,請求能減刑。
屏東地院認為,案發地點設有禁止進入戲水告示,但莊婦及許婦卻疏未注意,置身於具有潛藏危險性的環境中,因一時輕忽導致不幸,造成無法彌補傷痛,加上2人遲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取得原諒,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莊婦及許婦各1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