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火車站公車轉運站去年發生一起跌倒意外,台北一名 67 歲邱姓婦人因月台與車道存在 20 公分高低落差,不慎踩空摔斷左手,事後向台中市交通局提出國賠求償 54 萬餘元。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轉運站照明與標線設置確實有管理疏失,判交通局應賠償 30 萬 2351 元,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指出,邱姓婦人於 2024 年 4 月 13 日下午 1 時,行經台中火車站一樓公車轉運站 C 月台與公車道連接處時,因現場燈光昏暗,未察覺兩者間存在高低落差而踩空跌落,導致左手骨折。邱婦就醫後認為設施管理不當,向交通局提起國家賠償,請求醫藥費、工作損失等共計 54 萬 803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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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交通局在訴訟中抗辯表示,事發時間為白天,月台東西兩側均有自然光源,日照充足,且月台邊緣設有緣石,可清楚辨識高低差,認為並無設置或管理疏失,主張是邱婦出電梯後邊走邊往右看、未注意前方才跌倒。

不過,法院依鑑定資料指出,轉運站公車月台依設計標準亮度,平均照度應達 75 至 150 勒克斯(Lux),但實際測量結果僅介於 49.51 至 65.48 勒克斯,平均僅 59.86 勒克斯,明顯未達標準,認定照明管理確有疏失。

此外,法院勘驗發現,C 月台石緣標線已嚴重褪色,幾乎呈深灰色,與法規規定的「標準黃色第 18 號」差距甚大,再加上月台與車道顏色相近,站在原處幾乎難以區分,必須走到車道邊緣才能辨識現場高低差,且現場也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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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交通局未即時改善照明不足與標線退色問題,也未設置警告設施,顯然未善盡養護、巡查與檢測義務,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不過,邱姓婦人自身未注意前方動線,也須負部分過失責任,酌定 2 成責任,因此最終判交通局應賠償 30 萬 235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