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共有5名中配村里長,依《國籍法》20條規定,擔任公職一年內須放棄外國國籍,但5名中配村里長未解職,內政部則將4縣市政府公所送監院查處。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今(24)日強調,行政院112年的一個函示給各部會,所謂的中華民國以外的外國國籍,當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就「普發新版台灣全民安全指引如何提升全民安全意識之政策效益評估」進行專題報告,內政部長劉世芳於會前接受媒體聯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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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民眾黨回應「中配遞補立委願簽放棄中國國籍切結書」一事,劉世芳指出,完全沒有法律效力,因為現行《國籍法》根本沒有任何「切結書」的制度。

劉世芳直言,國籍法第20條早已明訂,擔任公職者必須在一年內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所有外國國籍,而行政院112年函示也清楚指出,「外國國籍」當然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她也認為,若在野黨主張修法、且僅針對中國籍配偶或中配另設特別條款,不僅怪異,更形同特權立法,完全不符平等原則。她表示:「國籍法是針對所有中華民國以外的外國國籍者,若你特別做一個針對中配的條款,那是非常奇怪的特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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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芳重申,內政部依《國籍法》要求地方縣市在期限內辦理中配村里長解職,但截至今年5月底,仍有5個鄉鎮區公所怠於作業,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與花蓮縣政府也未落實督導。她強調,內政部多次行文催辦未果,因此,已將上述9個機關函送監察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