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詐騙案未有顯著降低,近日「鞭刑入法」來予以預防犯罪,引發社會議論。對此,法務部今(19)日詳細剖析新加坡 2025 年修法內容、鞭刑的具體適用對象、該國擴大刑罰背後的犯罪趨勢,並進一步評估台灣採用鞭刑的法制障礙、憲政疑問與文化背景差異,最後明確指出,社會意見高度分歧、人權公約可能抵觸、甚至恐違反憲法保障,現階段並無引入鞭刑的可行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就「太子集團涉詐案、跨部會防詐及打詐成效,以及參考新加坡打詐鞭刑入法之可行性評估」進行專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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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報告首先回顧新加坡在 2025 年提出的《Criminal Law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修法內容,強調此次修法同時修正多達 18 部法律,不僅針對性剝削與假訊息規範進行強化,也全面重新界定詐欺犯罪結構,納入「遠端通訊詐術」等新型態詐騙手法。
該國政府認為,詐騙集團透過虛擬資產、跨境通訊軟體及數位帳戶快速移動金流,使犯意聯繫高度隱匿,並形成明確的分工系統;在此脈絡下,提供 SIM 卡、銀行帳戶、電子支付帳號、Sinpass(新加坡數位身分系統)等資訊的「協力者」,雖非直接實施詐騙,卻成為詐團運作的關鍵節點,因此新加坡選擇以高度痛苦性的體罰來進行威嚇。
然而,法務部強調,新加坡保留鞭刑,是其殖民歷史與法律文化的延續,即使在當地國會,仍有議員質疑鞭刑是否真能遏止詐欺。反觀台灣,若引入鞭刑,將面臨憲政、人權與國際公約的重大爭議,包括可能違反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也可能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禁止酷刑公約》不符合。法務部表示,各界至今仍對鞭刑是否適合台灣存有激烈分歧,尚未形成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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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補充,目前政府在打詐政策上的核心做法是提高刑度、強化查扣與提升返還比例,而非回頭採用鞭刑。行政院已於11月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內容包含將重大詐欺的刑責大幅提高、以金額階梯化強化處罰、要求自首或自白者必須在六個月內全額賠償方可獲得減刑、增訂「禁奢條款」避免犯罪者未賠償前依然享受奢靡生活等。
法務部最後表示,相較於鞭刑,這些制度更能兼顧人權、實務執行與犯罪防治。至於鞭刑本身,法務部目前僅將其列入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的研議議題,持續蒐集外國立法例與各界意見,但尚未有任何引入立法的規劃。